-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贵公司将办公室的门窗框和地砖换成新,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上述政策企业和公司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公司,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所以,客户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没有税号;贵公司可以开票。
【解答】您好!不知您的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投入的,但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资产价值或从其他来源取得、由投资者享有的资金。
有限公司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往往与注册资本一致,不会产生资本公积。在有新的投资者界入时,投入的等于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您所问的“增资款转增资本公积”可能是资本溢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业务中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房产税纳税人均为出租方个人。所以,如果合同中“写房租40万 房产税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也需将房产税10交由承租方缴纳或代缴,实际上属于房租的一部分(增值税上认定为价外费用),也就是租赁合同中写房租50万 房产税由房东承担 和写房租40万 房产税由承租方承担 (房租50万 估算的房产税10万左右) 这两种情况下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是一致的。如果合同中“写房租40万 房产税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取得的房产税纳税凭证,抬头为出租方,承租方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
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五、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主要有如下区别:
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着重于“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2)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3)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但是我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个月按未开发票收入做账、报税了,这个月发票开了”,如果销售款项已收取,不需要单独做账,将发票附在上月此项业务会计处理后;增值税申报时将上月“未开具发票”列负号填列,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列正常填报即可。
企业通过 建行对公客户推出的企业自助服务终端设备,自助打印回单,其法律效力与在开户行打印的一致,可以入账。
问题所描述的事项属于平销返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销售方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商超应该配合开具红字发票。实务中,一般不太配合,而是采取开具服务费发票的形式,但这样做有风险。收款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依据上述规定,并未规定其他生活服务业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该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承租方缴纳的房产税不能在本企业税前扣除。
建议:签到租赁合同的价格为含税价,这样企业实际承担的是否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在工程施工活动中,自己购买材料,并加工成相关产品,该产品用在工程上,所发生的材料、人工等各种费用都计入工程施工会计科目,按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如果是收到与销售货物有关的罚款,属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依所售货物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所说的“罚款”是与经营无关的罚款,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不交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