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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青岛税务部门未出台相关通讯费个人所得税标准相关政策,可参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首先应根据合同判定是否属于违约金;二是根据是否属于已发生应税业务的违约金。如果属于未发生应税业务的违约金(保证金),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贵公司依据合同及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属于发生应税业务的违约金(保证金),对方按相应的商品或劳务品名开具发票,贵公司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解答】您好!
依据汇发(2003)15号文,后续补税属于附表3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不过,该法规已被外汇管理局2012年第1号公告废止。
依据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具体付汇事宜可询问当地外汇银行。
【解答】您好!
一、如果协议足以证明房产权属,入账没有问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今年1月份申报缴纳了17年度的年终奖采用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这个月要发一次奖金的话,就不能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与用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购货方退货、或取消合同,需支付退货额15%的违约金”,此项业务属于为发生应税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发票;部分退货,即合同部分取消,则15%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不可以将退货额减去违约金后,开具剩余金额的红字发票,开具违约金发票,与货劳名称税务编码相同。
【解答】您好!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村委会给您提供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则可依法税前扣除;当然,需要依法取得发票。
【解答】您好!
一、公司注销,已到缴纳期限之认缴资本,应当先行缴付到位。
二、若尚未到达缴纳期限,则可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减资手续。但是,如果涉及债务,则须依法公告,不应以此逃避债务。
相关法律问题也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
【解答】您好!
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现行依然有效。
【解答】您好!
只要是同一个工程项目,实际发生额超过合同金额,签份补充协议后仍然按同样的办法即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因此,如果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不符或严重背离,金税三期会产生税收预警。公司是一家煤炭运销公司开回来是中煤或原煤的进项发票开出去的是粉煤,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贵公司进行评估检查。
【解答】您好!
此问题并无明确文件规定,从各地答疑来看,建筑分包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可以参考以下答疑:
一、《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二、《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1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31: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另外,北京、天津、四川、上海国税也有类似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