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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生活服务业包括了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11号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并未直接规定其他生活服务业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出口佣金一般为支付给客户公司或其业务员的,服务的标的是出口业务,并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增值税是需要代扣代缴。如果完全发生在境外,所得税不用代扣代缴。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这两个文件看,你公司发给残疾人的工资,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规定,可以通过当地地税机关批准,看能否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多少,按你当地规定。
【解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又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开具发票应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培训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有额度限制,会议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会议费发票需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且税务检查时,针对会议费要重点检查,要求提供会议证明材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以工会名义奖励本单位员工孩子考上大学的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你公司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1)外籍员工的这些免税收入计入个人工资总额,属于不缴纳个税的工资,公司记账时不计入福利费,因为该项支出只是对某些个人的开支。可以计入工资税前扣除。
(2)发票抬头公司全名。
(3)作为工资总额以内,如果以外企业所得税扣除有问题。第一种比例。
(4)不可以。个税规定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应在合理范围内扣除,税法没有明确合理范围是多少,可以参考学校教育学费市价。总额占工资大部分、全部甚至超过工资总额是不可以的,曾有过被稽查补税的案例。
【解答】您好!贵公司是办理注销登记(废业)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注销清算时应收账款不是坏账,税收的可变现价值为原值 如果是坏账应申报损失;应付账款清算终结前无法支付的 ,应做为清算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注销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清偿自己的应付款项。
注销企业到期的应收、预付账款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对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允许在清算所得中作为损失扣除。
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严格检查企业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现金或实物抵债等形式收到应收款项后,仍然长期挂账,虚报损失。应收账款在注销清算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程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因此贵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损失不得直接在清算所得税时扣除。
建议:还原业务即收回其他应收款,办理注销登记后在收回投资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稿酬须按“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是1%。
教育费附加统一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 :2%。
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需要稽核比对相符之后才能抵扣。虽然比对系统并不提示滞留票信息,建议查询比对结果,相符的予以申报抵扣。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3]10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十三)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根据财税【2016】 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是“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所以贵公司超出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不能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扣除: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用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公司的保安人员奖励应以劳务费用的方式,并取得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税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