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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税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而是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销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是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在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出力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加入当期费用。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项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提示:1.根据上述可以自行判断下;2.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计入管理费用,折旧计入制造费用。
【解答】您好!税负率是指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税额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率是一个趋中值,每个月都在变化,只要当月的数据没有收集完整,这个趋中值就是一个未定的数据。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它是衡量一个企业上交税收的承担比率。各行业、各个企业税负率不是固定的,税务机关一般设定税收的预警税负率,但这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固定的。没有政策规定某个行业的税负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开发产品销售的应税行为后,收到款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收到款项的,在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所谓取得索取款项凭据是指合同约定付款的日期,未签订合同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在前两种情况发生之前,先开发票的,开具发票的时间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贵公司的房地产老项目,现在已交工入住了说明已收到款项或取得了索取款项凭据,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无法解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因此,贵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第(二)项内容的规定,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以课程中所说的常设机构通常指境外提供劳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务结束后通常由扣缴义务人完成了税款的扣缴程序,替非居民企业解缴了税款,所以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境外机构的代表处通常指固定型的常设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固定机构、场所的概念,这种代表处通常存续的时间较长(超过1年),所以按照6号文的要求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实务中请分别进行对待。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或放弃享受免税。不能既享受免税又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已经认证,购货方开具红字信息表时候不需要填写蓝字发票信息,不是说明多张发票可以开具一张红字信息表。如果购方没有申报抵扣,需要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说明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蓝字发票,两者并不矛盾。因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一一对应操作的。
企业开具蓝字发票时候都有限额限制,比如一张发票金额限制为100万,如果购货方开具的红字信息表是1000万的,企业是否能开出如此大金额的红字发票呢?也就是红字发票是否受到票面金额的限制呢?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所以也不能开具大于蓝字的红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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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贵公司的经营业务应按“符合经营常规”的流程进行,才算合理规范。既然对方公司已经注销,就应该把预付款退回,否则对方公司在注销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做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把款项支付给了注销公司,就不得由新公司开具发票,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建议:在对方公司注销前签订三方付款协议并修改原购销合同,然后再与新公司发生经营业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但你单位租用租用居民住宅,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费及物业费由承租企业承担,明确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差异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该差异不是经营产生不应计入损益。
减资的份额税务上视同清算,应首先评估减少部分的公允价值,如果有增值,减资方要视同取得清算所得缴税。如果是盈利企业平价减资,可能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