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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免税发票,因为没有税额,当然不能抵扣,只能进费用。
您好,不需要全联加盖。
您好,
既然分公司在当地有注册有工商登记有经营执照也有税务登记,分公司在当地开个银行账户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应该从业务端去多做些考虑,而不是在税收规则上探究合理性。
【解答】您好!请把问题描述清楚好吗?什么发票(具体是什么业务)?
欢迎再次咨询。
【解答】您好!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即可。无需特别说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开票的内容跟产品到底是否相符,以什么名目来开,是实务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因为大家担心税务机关会不会通过进来出去的品名来进行税务的检查。我的观点是如果出去的产品确实是一个系统集成产品,发票上开集成产品没什么问题。采购的本来就是它的单项,出去的是个大项。品名之间不完全匹配,关键是看业务上是否能够解释相关的情况。举个简单的例子,买进来的是键盘显示器、主机,出去开的是一套电脑,一套电脑里边本身确实包含显示器键盘,主机,这就不是大问题。所以如果开的发票里边是按照集成项目来开,采购的时候是单品,不是问题,但是如果采购的东西跟出去东西完全是不匹配的,比如买进来的是上衣,卖出去是裤子,就比较难解释怎么会形成这样一种销售行为。
您好,您没有交待进项发票里的这个金额是否含税,到底有没有进项税额不清楚。物业公司按照税法规定是采用增值税差额纳税的方法。如果不交税,销项税一种是采用销售额抵减的方法,一种是用税额递减的方法,也就是如果拿到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 用进项销项相抵来实现不交的税。如果拿到的是一张含税的,没有进项税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在销售额里做抵减,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相关的附列资料,附列资料三里有扣除金额的,在销售额里进行扣减,扣减完以后再把含税金额还原成不含税金额来计算销项税额。把销售额抵减以后,再去计算销项税额,也不用交税。目前正常情况下,大部分物业公司会选择采用差额纳税,也就是抵销售额的方法。
您好,
关键看在申报表上所勾选的是否属于当月的。申报表上会让选当月认证并且抵扣的,如果是这个月勾选的,就不属于当月认证和抵扣的项目了,要根据申报表上面来填写适当的数字,如果是15号前开具勾选的情况,上月的销项税额申报表上面就不能填列了,所以根据申报表的填列项来选择到底是抵扣哪个月份的。
一、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产品服务选择商品编码,选择与实际销售货物、服务相匹配的类别项目,或在相应类别下自编编码,票面项目与所选商品码大类方向选择相匹配。
二、通用机打发票各地取消时间不一致,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从2018年7月1日起,取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单位名头或税号开具错误,公司不进行抵扣,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滞留票行为。
四、公司给对方单位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对方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对方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备注栏不可以手写
不好意思,我只查到以下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我未查到您所述“必须第三方中介机构准备(出具)”的相关文件。建议您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向您提供一下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您好,
目前实践当中各个企业财税人员对于税务编码的选择思路和方式都不完全一样,税务总局也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如何选择编码,或者哪些商品必须唯一编码。对于这种情况,从我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个业务本身是真实的,货物也没有特殊的情况,就算采购时,相应的编码并不相同,也并不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处理。所以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来选择编码的情况下,如果编码不一致,个人觉得没有太大的对其税务上的影响,不用把编码当做非常重要的或者唯一确认税款是否合法或者合理的依据。
您需要补充一下:三方之间如何签订合同?谁分别收取何种款项?发票如何开具?什么叫“账务由我方核算”,三方属于三个会计主体,自应自已处理自已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