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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皆有相关列示,您可看一下填报说明。
感谢您的提问!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给企业使用并取得利息,属于提供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未达到起征点(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月度30000元、季度90000元;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按日或者按次300至500元),则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代开发票并不能免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代开发票时已经代征部分税款,则履行代扣代缴时据实减除。
注册资本是投资者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到的认缴资本。注册资本本身不涉税,但经营中实收资本体现投资者投入和资本的保障能力。投资者认缴后迟迟没有实缴存,在税收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减的成本只是实际投入的资本金额,而不是注册资本金额。
【解答】您好!
对于现在发现的上年出口逾期未申报,税务上应视同内销补税。
【解答】您好!
进口业务中,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方委托,所收取的换单费、操作费、单证费、其它附加费,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组成部分,属免税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第1条第18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前提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贵公司自用门店(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购物卡作为企划活动费用,不属于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不能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关于补发工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基于上述原理,上述2016年度、2017年度年终奖可以分别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但是前提是以上两个年度之前并未适用此种办法。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可以依据审计及盘点清查结果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经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见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用于推广宣传等向社会上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微信上为不实名,在申报系统无法实名申报,这种情况请到税务局申报大厅进行手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因此,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凭相关的支付资料进行列支,确定是不是超过15%等的限额标准。不必担心没有发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开具发票属于虚开行为。业务宣传费没有规定送现金不可以。增值税上并不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所以不必纠结。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之《资产负债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1.“交易性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行项目反映。
2.“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3.“其他债权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其他流动资产”行项目反映。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行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您可以参考以上说明,根据业务实际情形,自行划分一下;明细科目可以自行设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并无直接、明确规定,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沟通建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既有“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之措辞,即将“人身意外保险”认为“差旅费”之中一部分,则既然属于实报实销之“差旅费”,则员工并无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