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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但你单位租用租用居民住宅,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水电费及物业费由承租企业承担,明确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上述业务可以在包装材料这家公司加上营业范围:汽车维修,但贵公司汽车修理取得发票必须在该企业修理,并将修理费支付给给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贵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轮胎,配件,汽油费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认证后可以进行抵扣。非简易计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如果客户在当月预付了全额货款(或部分货款),但货物无法在当月发出,贵公司可以根据产品销售合同先开具发票,但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同时符合上述文件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完。
一、贵公司从A公司获得生产某种产品的专利10万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生产某种产品的试验样机7.5万元,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公司另外提供样机的试验服务3.5万元,应确认为制造费用,借: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铂略作为国内的权威知名培训机构会给客户依法提供优质的服务,但需避免避税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视同销售是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不确认收入,但根据税收政策确认税收上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合同条款垫支种苗,待收货期,拿鲜党参货款抵减种苗款 ”,本质属于非货币交换业务,拿鲜党参换种苗款,会计和税收上均应按购销处理。贵公司如果符合免税政策,应向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因此,该种植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和会计处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天然气采暖费用(自己公司的付的燃气取暖费用)应分期摊销。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可以通过“预付账款”核算。
支付时
借: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暖气费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暖气费
贷:预付账款---待摊费用--暖气费
有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上述业务与A公司签订供货合同,购买货物,A 公司无法开具11个点的专票,又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由B公司提供11个点的专票,并将货款汇至B公司,B公司涉嫌虚开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贵公司存进项税不得抵扣风险和取得不合规发票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上述规定中,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选择分摊方式,实际成本即销售软件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销售收入即销售软件产品和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
目前我公司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登记书及软件的测评报告是不是需要先确认无形资产才可以对外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软件产品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就可以按无形资产销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表1),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因此,贵公司财务没有法定义务专门发一通知让超过12万的个人自行申报。根据目前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工作情况,建议公司要向员工了解后代为申报。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 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您所述集团内各子公司均属于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以上规定,在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视同销售实现,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后,建议做好集团公司内部的销售管理,加强内控,跟踪每一批代销货物的发货时间以及代销清单的开具流程,以免因为超过180天没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带来税收风险。
无票收入也按有票收入一样做帐,和有票收入同时申报,只要按实际发生的收入做帐并按规定申报纳税了,无论金额大小,都不会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