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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款(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国内加工企业耗用的国内原材料和动力的进项税在内销和外销业务中处理,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简称料、件),必要时还提供机器设备,由中方按外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加工费的合作生产形式。 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不须支付外汇,出口货物也仅收取工缴费;加工生产装配的产品的所有权属来料者,产品必须复运出口,来料加工项下的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管理和不征收进出口税。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进口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生产装配成品或半成品,再出口的加工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加工企业用外汇从购进的,而来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是由外商免费提供的。
2. 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 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受托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受托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委托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来料加工增值税:1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2 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3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进料加工增值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来料加工关税:进口时免征关税,出口时对成品也不征收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关税:按加工后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出口时这部分材料免征出口关税。
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与其他出口产品一起计算退税时,就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因为外销收入中包含免税进口料件,如果按照外销收入计算的免抵退税就高于实际的免抵退税额,所以要计算一个抵减额用于调整免抵退税额;同时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因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的是征税率高于退率税不得免抵退税的部分,但外销收入中含了进料加工使用的免税材料的价值,进料加工进口材料本来就是免税的,不存在免抵退的问题,如不调减就多计了不得免抵退税额。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退税计算的问题。但是如果耗用的境内原材料的部分与内销或一般出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无法划分的,原则上应该按照销售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税额,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
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可以这样理解:来料加工视同销售免税货物,所以耗用的境内购进的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进料加工视同销售自产货物,出口适用零税率,可以抵扣购进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
其他的处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处理都是一致的。
按照新的收入确认准则,如果该一次性入网费是20年期限的全部收入,应按照20年分期确认收入。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都不建议做两套账,尤其现在会计法修改后,做两套账对财务人员职业生涯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不要做两套账。先了解清楚为什么要做两套账,如果是从少交税的角度,希望你仔细梳理一下业务流程,是否有合理的避税空间,尽量的说服老板改变个体思维。
私企和国企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作为财务人员在私企要尽可能熟悉业务,用业务的思维去解释和处理财务会计事项,加强数据分析,帮助老板发现问题并积极提供好的建议,最主要的是让老板真正清楚企业的各项数据,做好三张报表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变化解读,逐步取得老板的信任,那样开展工作就会方便更多。
垫付的不能做投资款入账,只能是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作为投资款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变更章程和股份比例的。
【解答】您好!合同签订后并按合同规定付款,收到款项后是否为对方开收款收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合同及汇款单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至于收款收据也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如果开具汇款收据也是紧急业务发生的证明资料。
是否需要对方给开收到汇款收据,对这项经济业务发生没有太大的影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是提供建筑服务,同建筑服务的税收规定相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5月25日发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的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是提供建筑服务,同建筑服务的税收规定相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5月25日发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的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业务团队的旅游支出,如果属于对员工的奖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上述旅游支出应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上述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员工出差,只要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支出可以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出租房屋转供电收取的电费应当自行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允许折价出让的,因此政府给予贵司的返还是不可能出具土地返还内容的政府补助协议的,上述补助应根据政府补助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从而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具体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公司的商品因为质量问题,客户退回,公司决定做消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如会计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及核批说明等。
退回时做红冲: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销售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销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只是针对国资委报表的报表,如期初数不能变化,那就合并范围变化期末数按照合并范围变化的期末数合并,备注中说明一下合并范围引起的资产负债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