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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实务中各地税局有不同的观点,具体请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观点一:需要由纳税单位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观点二:需要由房产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观点三:由于是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应税单位房产,免税单位本来就免税无法代缴,应税单位没有收取租金,所以应免征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
目前并没有规定管理员作为开票人的发票不合规,所以取得类似发票可以正常列支税前扣除。
按目前的政策,全电发票上应该有监制章的,您先确认是不是打开方式有问题,pdf的用pdf打开,ofd用ofd 查看。如果打开方式也没有问题,查验平台能查询到就没有问题的,具体您还是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为妥。
您说的是未来出售抵债资产开票是吧?资产在哪都是由持有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的,注册地和资产所在地是否一致都不会影响开票的。
您好,出口产品到土库曼斯坦,在中国正常出口退税。由土征收该国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贵司在土库门的关联公司抵扣也是抵扣土国的增值税。具体业务请咨询土国的税务顾问。
不需要缴纳。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的购销合同是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的,这些合同不需要贴花。
刚刚已经接到您的电话咨询,我理解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进行票据贴现,您说的情况虽然名为贴现,实际是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将汇票转给了其他人,取得资金,对方扣除的利息无法开具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无法取得贴现发票,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正常来讲是应该对公支付的。
您这个“应付利息”的计提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利息100%一定要支付给人家吗?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如上所述,既然是对“已售”机器产生后续的软件升级,则与机器销售已无必然联系(若确属于机器销售组成部分,为了少缴税而故意为之则不在此列),那么,可以适用“软件维护服务”或者“其他现代服务”,依6%税率开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当然,您可能会说,我问的是“广州”呀。
事实上,您自己已经说了,“转让房地产”,股权转让只是“名义”。那么,即使没有上面这个文件,也是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事实上,从开发支出(应当是“研发支出”吧)结转无形资产,只是一个内部结转过程;自制一个汇总结算表格结转即可。(当然,我说的是自行研发;如果委托外部研发,这个环节需要取得发票了。)
只不过,在研发过程中,对外采购,或者使用之前购买物品,举个简单例子,设备折旧,提折旧不用发票,但是买这个设备时需要发票的。
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