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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答:1.A进口设备,没有资质,通常认为报关进口的主体是代理商,代理商取得海关缴款书,然后再以内销的方式销售给A企业。
2.符合免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文件是有正列举的机构类型。假如代理商符合科技厅或者商务厅的备案信息的话,符合免税条件。但是,实际操作上,海关完税证上的报关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如果都是代理商,即便符合免税条件,代理商再销售时不符合免税政策,所以A企业取得免税的发票比较困难。如果代理商作为一般内销开票,就正常开票。
答:通常可以退税,报关单上显示的生产企业不影响退税。
增值税范畴,“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但我猜您问的可能不是这个劳务,请描述一下您的具体情况吧。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按照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依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
其实,您的问题在于是否属于农产品并适用9%增值税税率,是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作为农产品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定义区分一下。
属于货物,一般纳税人13%。
您好,
可以接受这种海外付款。在据实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留存下列三项证据备查即可:1、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合同。
2、海外客户出具的由其他企业代为付款的文字说明。
3、实际收付款的银行流水。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支持企业购买EDA与IP软件补贴”,则并非“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而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问题一点儿都不特殊、不复杂,就是销售一般货物,13%税率。
至于政策依据,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以及后面税率修改的几个文件。最关键一点,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并无特殊之处。
不能免税。
相关政策:“国发[2013]6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