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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针对国资委报表的报表,如期初数不能变化,那就合并范围变化期末数按照合并范围变化的期末数合并,备注中说明一下合并范围引起的资产负债的变化。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现金购买材料没有收到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公司按标准报销职工个人取暖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取得(报销)取暖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尚无统一政策规定,各地政策不一,如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30号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司到中石油的财务公司票据贴现,自2018年1月1日起,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改增时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8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为一般计税方法,旅行社自己的车辆所发生的油料费、修理费、保险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而不能作为差额征税的费用扣除。
【解答】您好!红冲即可。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资产出售协议应按合同协议贴花。贵公司资产出售协议的资产包括哪些资产缴纳印花税是不同的,比如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流动资产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每年会有多量付款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与供应商结算,承兑汇票是市场上流通而来,中间的承兑贴息差”。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中间的承兑贴息差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建议将贴息差额收入计入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一、贵公司因环保要求锅炉拆除后,国家财政给的补贴收入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属于公司取得的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新准则为其他收益)。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贵公司取得财政性资金如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贵公司“因为当月没有零退税产品出口,也就是没有销项税,开进来的物业费、办公室租赁费的进项税,税务专管员让我们转出”,税务专管员要求转出进项税无政策依据,贵公司认证后可以留抵。
此问题涉及三个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35条第四款(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从上述政策看确实对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视同分配期限存在不同地方,根据相同业务“后文压前文”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此项业务借款时限应为“借款年度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