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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在其他因素相对不变情况下,安全程度评价标准与毛利率有关系。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如上所述,您只告诉我收入总额,无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补税依据原免抵退税款补。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退运进境通关时,需要向海关提交退运证明及其他资料,如质量检测报告、退运协议、原出口报关单等。
退运证明,即退运已补税证明和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出口企业退运时原出口货物还未申报退税的,则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退运时已经退税了,则需要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
根据国税公告2012 24号,贸易公司发生退运时,如果原出口业务未退税的,直接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已退税的,则需要先把退税款退还给税局,并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
生产企业发生退运时,如果原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的,直接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已退税的,则需要在发生退运的次月申报期内,在退税系统中用负数冲减原退税明细数据(注:原国税公告2012 24号要求生产企业跨年的补税,当年的冲减,国税公告2013 12号修改为不论跨年还是当年都实行冲减)。
2、生产企业开具退运已补税证明时需要注意有两种模式:
1、如果当期所属期还未申报退税时,可以以当期所属期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当期所属期。开具后,在申报当期所属期退税时需要进行负数冲减;
2、如果当期所属期已经申报完退税,则在开具退运证明时需要选择下期作为所属期,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下期所属期,开局后,在申报下期所属期退税时,进行负数冲减。
举个例子:
2016年5月份所属期,如果该企业在6月份还未申报5月份退税,则可以用201605所属期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201605。开具后,企业在申报5月份退税时需要负数录入该票退运的明细进行冲减;如果该企业已经在6月份申报了5月份的退税,则企业在6月份开具退运证明时,需要用201606所属期进入开具,并在冲减所属期那里录201606,等到7月份,在申报6月份退税时,需要负数录入退运数据进行冲减。
生产企业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时,冲减所属期一定要空着,因为不需要冲减。
3、账务处理:
采用会计准则的企业:
跨年退运,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数据;
如果非跨年或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直接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直接在退运时冲减当期数据。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二条中第十二项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解答】您好!
收到对方开具的押金收据,押金收据原件作为原始凭证给会计做账用。退还押金时,可以开红字收据入账。也可以由对方开收回押金的收据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税收上确认企业职工身份一是上级部门任职,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受雇。“外籍员工,性质为总公司和我司兼任的员工”如果有任职书面证明税收上确认为职工身份,贵公司支付他在中国境内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出差费用,税收上无风险。
您好,您的问题过于宽泛,请您详细描述以便老师更有针对性的回答~
【解答】您好!
不作价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如果上述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应符合上述条件。而其中则有“12个月内”的相关限制规定。
【解答】您好!
如您所述,既然属于“未来”,当然目前不会有新政策;若已有“新政策”,则非“未来”事项,而属于“现在”事项。
关于“房地产税”,目前仅仅处于大家都在讨论的阶段。
【解答】您好!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既然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属于员工而支付工资;若再另行支付劳务费,显然难以让人理解。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上述所谓“劳务费”,也不过如此称谓而已;即使从事了上述“劳务报酬所得”所列项目,实质上也是因为“任职或者受雇”而支付的吧。总不能说普通公司会计工资、生产企业化验人员工资、培训企业老师工资等,因为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就作为“劳务报酬”对待,而关键在于其“任职或者受雇”之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