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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由于集团内资金池来源既非向金融机构借款也非对外发行债券,因此不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适用的前提是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或发行债券。
答: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归集,尔后根据各种原因,或作营业外支出,或作管理费用,或作其他应收款处理,相应的损失依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资产报废处理,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至于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由企业自行举证,自然灾害、第三方物流等并不属于纳税人管理范畴,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其他情形也要具体区分。
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由于租赁机器的税率与化学品税率均为17%,所以并不影响,买一赠一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汇算清缴期前支付的奖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放与计提有出入,按照实际发放的来处理,即计提数大于发放数的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答:税务机关金税三期会对个别高收入者提高监控,可能会被发现,但目前而言如果收入不是太高,可能风险不是太大,即使查到,也只涉及自行申报的个人,而非公司。
答:从上海地方税务局与某公司的涉税诉讼争例判决而言,合同到期后支付的补偿款不适用157号文件,应按正常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税。
答: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原则上按销售与采购合同注明金额贴花,但目前约大部分税务机关采用核定方法,一般是按帐面记载的销售收入乘以相应折扣率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纳税的。
答:是的,依据2016年总局47号公告,此前未处理的事项,适用47号公告处理。
答:应扣未扣的不存在滞纳金,只有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了,但未代缴给税务机关才会有个人所得税的滞纳金。
答: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征管有异,个人认为私车公用只要签订协议,确实系私车公用,相应的汽油费与停车费取得合法票据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系为公司生产经营所支付,不属于个人所得无需扣缴个税,但有些地区要求取得租赁发票。
答:应当使用公司抬头发票才能印证上述成品油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