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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从税务管理角度,可以申请代开发票;或者对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解答】您好!
关于工资与劳务的区别,给您一个文件参考下吧: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建议您依照税法及社保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业务。
【解答】您好!
一、生产销售或者购入销售,皆属于公司经营自主之权利。
二、程序上,仍须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解答】您好!
现金流量表属于收付实现制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权责发生制报表,原本就不可能完全依据二表取数填写,而是根据相关账户记录分析填列。
例如:"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含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费用)。但不含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固定资产购建人员的工资。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的是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有关费用。但不包括已计入固定资产原价而实际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和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解答】您好!
抱歉,我不能基于不正确的前提进行解答。所谓“暂估入库”,乃是针对月底月初之类合理期间,尚未取得发票,而进行的权宜处理。如上所述,“材料快到、当月领用、几月回来”,这是错误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对于销售方来讲,上述情形已经发生开票义务,理应及时开具发票。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烦请将问题补充完整,方便老师回答哦~
【解答】您好!
一、对于企业来讲,如果实报实销,则应当取得发票或者其他法定凭证。如果定额补助,则不必取得发票,但是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没有制定过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也没有授权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此类标准。这个需要参考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超过标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答】您好!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上述征税对象乃是“礼品”。其中若有企业宣传册之类,虽然亦有制作(印刷)成本,但通常其没有(销售宣传之外的)价值及使用价值,并非“礼品”;或者作为“礼品”,其市场公允价值为零(销售宣传价值在于本公司,而非客户。宣传册当然不能用于吃、喝,也不能卖钱;至于卖废纸,就忽略了吧)。至于“ipad、kindle这些单价较高的礼品”之类,显然须当依法纳税。
三、至于您提及“实务处理中,找客户要身份证号码代扣个税不现实”,则非答疑老师可以帮到您了,非常抱歉。
【解答】您好!
您的合约,“开票”部分违反税法,何时付款及付款类型可自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货物既然已经发出,若无其他约定及情形,通常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既然已经确认收入,自当开具发票、计提税费。
另外,“开具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措辞也不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发票开具应当依法、据实,而非根据“甲方要求”;或者可为“甲方依法要求”。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这种情况账务上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手续费”处理,实务中可以税前列支。依据问题描述,这种情况账务上直接作为“财务费用—手续费”处理,实务中可以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