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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是的,如果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毫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解答】您好!
即使如您所述“一部分已经转入公司账户(注册地)”,那也得进行账务处理,而不会导致“实存数小于账面数”。您不会直接不记账了吧?
【解答】您好!
税法方面,销售退还乃是企业经营权利。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企业来讲,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相关业务,只要证据充分,符合实情,自然没有问题。至于房款何时退回,则属于企业自行约定;而贷款如何归还,也与税务、会计处理并无关系。唯依据税法计税、据实入账即可。
【解答】您好!
上述支出,皆属于“演出活动”直接相关支出,应当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您好!
一、此政策属于时间性优惠(资金时间价值),并非税额性减免。一次性税前扣除通过所得税的递延缴纳而获得资金流动性的优惠,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优惠。
二、“一次扣除”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比如“免税期”因素、“亏损弥补期等。
三、适用此项优惠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限于优惠期内“新购进”。
四、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指十大行业购入固定资产(不限用途)或者所有行业购入研发专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多开了一部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交营业税的销售额”,这没什么问题。比如:1000万缴了营业税,后来又卖了2000万;前面1000万补开票,结果您开了1200万。开了就开了,后面的本来就得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的。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方面
(一)土地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不征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八)土地所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地上建筑物补偿
首先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现在已经营改增,上述营业税文件已经作废。但是我们知道,营改增目的是减税,其原则是过去营业税优惠都继续执行(或者改以增值税方式执行);而且,目前大形势也是“降税减负”。因此,个人理解,既然过去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现在从道理上讲也不会征收增值税。
(三)设备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范围限于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关键不在于是否收到钱,而在于是否“销售了上述应税行为”。
(1)如果企业收到钱,把相关设备交给政府,无论整体还是拆成零件,那就是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企业收到钱,但只是自行把设备拆走,没有交给政府,那显然此设备没有销售给政府。所得款项仅为“政府补偿”(对应企业把地腾让出来),而“应税销售行为”并未成立,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其中还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其业务判定与增值税一个原理。至于附加税费,则依增值税额计算即可。
最后说明一点,上述答复有些基于个人理解,也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提问。烦请将问题补充完整,方便老师解答哦~
【解答】您好!
“有票直接核销”,比较好理解:对于取得发票的费用,直接审核予以报销。
“无票的放到费用池”,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的费用,放到“费用池”。 “费用池”具体指的是什么,不得而知,本人推测这应是内部用语,往来账或是什么账吧。
【解答】您好!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并非农业生产者,则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皆需要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方可抵扣。如果对方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依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然而此时,对方适用免税。
如您所述,“3%税率普通发票”并非可以抵扣凭证。茶叶当然属于农产品;但并不必然推定可以任意抵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解答】您好!
纳税费与房产来源(自建或购买)无关,计税方式、税额计算可能有些影响:(您给出信息太少,我增加几个前提: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一、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
三、印花税:按照销售金额,税率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额及税率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相应收入及成本费用一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解答】您好!
一、采购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按照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三、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
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只反映于申报表,不用另写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下分录乃是申报参考(并非会计入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