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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您须明白一点: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与确认销项税额之时开具何种发票并无关系。
二、只要您是一般纳税人,上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贷款、餐饮、居民日常服务之类),则实际发生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法定程序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出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解答】您好!
一、个人所得税并不考虑“实际控制人”一说,而是按照法定股权所有人计算。
二、股权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据此规定,实际控制人的姐夫转让股权给他妻子(即实际控制人的姐姐),无论转让价格如何,皆为税务所认可。
(二)实际控制人的哥哥变更为实际控制人的妻子,即“夫兄与弟媳”之间股权转让,则非上述可以认可低价之情形。且有未分配利润在账,若价格并不公允,税务机关则会依法纳税调整而追征税款等处理。
【解答】
你好!1. 如果是代垫,属于资金往来,不产生应税行为。如果是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发生的中国增值税,可以抵扣,没有抵扣时间限制。2.要看境外非居民和境内发生的交易提供的是积极性服务还是消极性的活动如特许权使用费等。若是服务且该非居民不入境,该非居民不会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义务,所以也无需扣缴。3.需要扣缴增值税,注意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按时扣缴;4. 针对非居民的增值税,没有特别规定不能抵扣,请参考通用增值税不得抵扣项目, 如:
财税【2016】36号规定: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也可以参考以下这几个同类问题: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899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过于笼统;如果讲得详细,需要半本书(参照注会、注税考试《税法》之“个人所得税”部分)。因此,我可给您列举一下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供您参考(如果列全也是很多的,先看主要的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七、《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其他政策,您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上所述,可能属于对方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不全,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既然已经认证:
一、若尚未申报抵扣,则不应申报抵扣;
二、若已申报抵扣,则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您好!
一、如果此设备使用期仅为3年,租金合计之现值等于设备现价,则为融资租赁。
(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则此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设备之折旧年限不低于10年,因此您须进行纳税调整。
(三)发票一次开具或者分次开具皆可。税法、会计对此本有差异,与发票开具无关。
二、若此设备使用期并非3年,则此为经营租赁,不应确认固定资产。既然分期支付租金,分次开具发票,则分别确认租赁费用即可。
【解答】您好!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为年度申报,每年4月15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缴税通知,纳税人须在接到缴税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交税款征收罚款。
【解答】您好!个体工商户注销是一项很简单的工作,首先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注销手续,然后拿着税务出具的注销单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6 号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现在国地税合并后,相对于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更方便了,不用再跑两家税务局了,国家要求政府机关提高行政办理效率,优化服务环境以后,个体工商户注销一般很简单。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1、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2、准备资料齐全,以免补充资料耽误办事效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其他文本定义也是一样),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实质融资”。简单来讲,这个设备现价100万元,可用5年;对方租了5年,每年租金22万元。那5年后设备使用期完成了,该报废了,是否购买并无意义。总之,设备整个使用期都在承租方,其实是相当于购买了。然后他钱不够,就欠着,再拿点利息,这就是融资租赁。如果只租两年,不管租金多少:如果购买,就是经营租赁加销售;如果不买,就是只有经营租赁。这就不是融资租赁了。
您好!
贵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涉及税务局“非贸付汇”的管理流程,如一次性付汇金额超过5万美金,只有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后,外管局才会办理对外支付。
一般情况下,将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指定扣缴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劳务性质,适用15%到50%不等的核定利润率,然后再用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将适用6%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外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有关税收文件为:
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规定:“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