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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均属于存货丢失情形,尔后区分是否系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再作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处理。
答:盘亏需要做存货报损处理,而存货报损需要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各项资料,所以依贵司这种情况,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但企业所得税很难在税前扣除。
答:广告服务是指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该项业务应当为兼营业务,即制作业务和广告业务,分开处理较妥。
答:不适用,只适用中国税务管辖区域内的金融机构。
答: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中的溢价转增股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其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当视同先分红后投资,应当适用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答:作放弃抵扣处理,从待认证进项税额直接转入成本费用处理。
答:由于这些教练并非贵司员工,差旅费发放给这些人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应当纳税调增。
答:预收帐款金额过大固然可能成为税务机关评估疑点,但如果业务真实也是可以说明的,服务类企业除租赁业外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履约过程中按提供服务时分期确认收入为妥。
答:许多保税区内企业是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答:只要按照商品与服务编码的最细类目填报,没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或者试饮 ,属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贵公司无论是买赠还是试饮,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所以,根据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等,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只要业务真实,当然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