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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上市股权转让目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但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畴,合伙企业转让持有股权交个人所得税,另外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答:目前租赁采取预收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的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与条例外,水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由以下四个文件规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可享受的优惠概括起来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以外的水产初级品销售增值税税率按11%征收,企业从事水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应当取得销售代理公司机构所在地领取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这些老板挂靠建筑公司,相应的费用应当由被挂靠企业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上述人工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宜采用工资表方式列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建议采用上述方式将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如系企业集团性质,利息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不属于企业集团,则要视同独立企业之间开具发票方可以在税前扣除。
涉及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给予被投资企业,目前没有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契税,由被投资企业申报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若符合该条件,可以免征契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目前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可见强调实际发放。
答:可以在税前扣除,这里提供一个文件供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处理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处理为工资薪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通讯补贴文件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