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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据此定义来看,上述情形应不属于“装卸搬运服务”,而属于“建筑服务——工程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0%。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规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且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您说“上次可以退税的高新企业”,我不明白什么意思?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此文件针对对象乃是“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目前来看,即为符合“财税2018年70号”文件规定条件(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解答】您好!
这其实就是一般销售活动。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视合伙人类型)等税费。
【解答】您好!
出售方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如果完全没有出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为零,收入全部为投资收益了。(这也行?)
购买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直接申报纳税即可。如果涉及添加税种税目,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税务大厅即可直接办理。可能涉及租赁合同等资料。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理论上,当新子公司对外接受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其筹建已经开始、名称已经核准,自应以其名称对外索取发票;反之,若说“名称尚未核准”,则其原本不应开始筹建而发生上述支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情形产生的部分)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既然核定征收(定率办法),就没有“用收据入账”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也就是说,既然核定征收,则本身就是账簿不健全(后两种情形属于“未履行税收义务”,不可能持续存在),自然谈不上怎么记账的问题。比方说:张三高考200分,没过线,您问他,准备报北大哪个专业?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原则(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有类似条款,不再一一列举),作废或者红冲的情形限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若无上述情形,不能任意重新开具发票。而且既然已经开具,如果再要开票,相当于重复开具,属于虚开发票了。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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