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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帐面收入系按照会计制度或准则核算的,报税收入系按照税法进行处理的,两者本就不应当完全一致,所以才会存在纳税调整,因此正常的税会差异不属于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业务招待费中的烟酒由于属于交际应酬消费,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存货计提减值准备并不改变存货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帐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需要通过递 延所得税会计科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因此请依据上述要求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答:该项余款既不属于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因此可以申请取得手续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理,没有经济实质内容向主管局支付的费用与企业所得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应按借贷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收取日期,即在2018年全部计入所得额。
答:办公楼装修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既未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未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在月末未发放的需要计提应付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的计提基数为工资薪金,不包括劳务费。
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贷方作收入处理,借方作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