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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折扣理由,只是宣传范畴。对于会计、税法来讲,何须理由;只要符合市场原则即可。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会计准则也有类似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关于发票开具,可以参考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于客户支付全款,而票面体现折扣,下次提货抵款;则相当于预收部分款项。
税法并未要求票面体现折扣原因。总之,符合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原则即可。
【解答】您好!
在实际工作中,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有两种情况: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比如:先开发票后发货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存在差异也可能是正常情况,未发生错误不需要认为的调整。贵公司现在的情况应查找错误的原因,多缴纳税款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到税务申报大厅手工修改申报错误,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二是抵顶以后年度,这两项情形都需要税务人员到企业调查。长期不处理挂帐企业多缴纳的税款退不回来,企业发生损失。建议查找错误的原因,按正确的方法修改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解答】您好!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会议费
贷:库存商品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
此属于一般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增值税税率16%。
【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并无标准,应执行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具体情况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若预提费用并未依法调整,则可能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税务处理处罚。
【解答】您好!
一、上述两笔分录皆不需要做。关于坏账准备之确认、递延所得税之计算,属于资产负债表日事项,并非一笔一笔地做。无论发生坏账,还是冲销坏账、坏账收回,不必每笔确认其计提分录及对递延所得税之影响,期末一并计算即可。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231 坏账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解答】您好!
问题1:对境外公司劳务费代扣代缴基数应包括派遣员工的人力成本。
问题2:
一、关于奖金、绩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上述政策。
二、关于差旅费
(一)若为实报实销,则凭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据实扣除即可;
(二)若为补助形式,则与上述奖金绩效道理一样。
【解答】您好!
甲公司发生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收入与成本均应计入甲公司;成立子公司获得商业用地之后发生的开发成本计入子公司。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贵公司支付境外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不需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