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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免税情形外的遗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房屋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法定继承人免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因此,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换算时,需要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
一、计算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二、营改增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基于上述原则,我们可以确信,营改增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三、计算公式:设税前收入Y元,税后收入12000元。
Y- Y÷(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各种附加征收率)-Y÷(1+增值税税率)×(1-20%)×20%=12000
1、增值税税率视劳务类型而定;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之不同,因税法扣除、加成等因素,公式有所不同;
3、附加征收率因地而不同。
解以上方程,可得税前收入,然后依照上面公式,分别计算各税费即可。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开具发票的次月申报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于2018年5月1日之后,则本应适用16%税率;如上所述,既按17%开具,本身即是错误,无论是否发现税号有误,皆应依法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
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则重新开票亦当适用原税率。
【解答】您好!
一、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属于公司权利。
二、上述变更本身并无税费产生;当然重新领取相关证件,自会产生印花税。但是,如果公司原本存在应税行为,则需要清算、补税,可能还会存在税务处罚等措施。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关于认定程序,可以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解答】您好!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详细情况可以查阅一下填报说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第六条明确,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过于开放,基本上绝大多数税收文件并不区分行业,当然也会适于保险行业,大概几百上千个吧,难以一一列举。
【解答】您好!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其他应付款—海运费
借:其他应付款—海运费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原则(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有类似条款,不再一一列举),作废或者红冲的情形限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若无上述情形,不能任意重新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时点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若无上述情形,(除非另有规定,)不得开具发票。若已开具,当属“开票不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