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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临时工取得的报酬可以作为工资与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
答:按照开票有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可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答一:
代垫境外人员工资,外籍个人不属于营业机构而是本企业职工,本企业职工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不涉及增值税。
答二:
以上代垫工资支付给境外公司,属于代垫工资支付范围,同样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需要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
第一条,境外派遣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参考条件: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总的说来,第二种支付给公司的方法税务风险比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税务风险大。
答:个人借款给公司,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公司不支付利息,导致利润增大,税务局也不会调整所得税,没有太大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应规定,若个人所得税未扣缴,相应的工资薪金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答:往来如果不按照公允价值作价,存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风险,比如企业向个人无偿放款不计利息等。
答:返还的政府配套设施费应作为征税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申报纳税。
答:关于房产税,建议采用收付实现制,在哪一年度缴纳即在哪一年年度作为税金及附加在税前扣除。
答:由于个体司机确实向你司提供了运输服务,你司应索取增值税发票,否则必定存在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风险。
答:小额贷款公司虽非金融机构,但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建议放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相应的利息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之借款费用准则来处理,即区分是否需要资本化或费用化。
答:不属于免税收入,不过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可以选择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建筑服务发生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除位于同一地级市外,均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只不过现在不少地方开发了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登录异地的电子税务局申报预缴,不必非得到现场国税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