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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帐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是财产转让,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计税基础与相应税费确认所得,如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与帐面净值有差异,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相应调整。
答:上述其他应收款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应收帐款损失22-24条提供相应依据在税前申报扣除,在会计处理时直接冲减损失年度的管理费用即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区分火灾造成的何种资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比如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就需要提供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是一家工业企业,现在库存很大,公司已经没有业务了,我的库存该如何处理?可以卖给个人不开发票吗?”。专家建议:首先进行库存盘点,核实帐实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查找原因,相应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销售存货应该给个人开具发票。
答:区分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反映,永久性差异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列后反映在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财税2012年39号文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符合以上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文件要求),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可以以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计算免抵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贵公司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不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不按分期抵扣政策抵扣,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认证抵扣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单位6月有一笔大数据网络工程,属于新建不动产,需要分期抵扣,到税务机关更正增值税申报表,涉及补交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滞纳金。
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37号公告官方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本公告有哪些举措?
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这方面的举措包括:
一是取消合同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本公告废止,以下称“原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本公告废止了该项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公司是开发商,项目承包给施工方,期中临时电费是由施工方负责支付,但是电业部门开的发票名头是我们公司,对于施工方如何处理这项业务?”,此项业务应按转售电处理,即贵公司从电力部门购买电再转售给施工企业,公司给施工企业开具发票。转售电费进销项税率均为17%。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0forigin简称C/0)
即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国的书面文件,是指由出口国(或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明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包括由出口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企业自主签发的原产地声明。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4)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货物如在中国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原产地规则即是判定产品究竟是由哪个国家制造的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便开宗明义地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原产地规则最初是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的一项技术工具。”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由于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性的海关技术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发展,一项产品往往使用了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工序才得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就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原产地规则有两方面要素构成:一为实体性规则,即为确定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所必须满足的要求,通常包括原产地标准,累计规则、微量条款等辅助规则;二是程序性规则,即为了获得原产资格并享有相应待遇所需要的操作手续,如关于进口申报、直接运输和原产地证明文件签发的操作规程。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根据OECD的释义和国税发[2010]7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独立代理人通常从一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1)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独立于被代理人。(2)该代理人在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活动的同时是按常规进行期本身业务活动的。(3)代理人自己承担在该国的经营风险。(4)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数量。如果在一项营业的整个期限或一段长时间内,搭理人全部或几乎全部 一家企业进行活动,那么独立性地位存在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如果该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指导和全面控制下为企业进行商务活动,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决定被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活动的经济利益归被代理人,通常会被认为是“非独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