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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如果虚构交易,虚开发票,那就涉嫌违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发生法律纠纷,尽早请律师协助处理。
一、在月末(季度末)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预缴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所得税预缴表)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解答】您好!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三个税务官方答复。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2017-08-01)
回复内容: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出资”科目,是否需要视同公司制企业的实收资本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以及,如果会计核算时合伙人出资也参照公司制企业,放在了科目“实收资本”呢?》(2017-06-21)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请问,该部分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2015-11-17)
回复内容: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此三次皆属于省级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答复,且距今时间较近,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时效性,可以参照执行。
【解答】您好!
去境外参加培训,境内付汇不需代扣代缴税款。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限于“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果您2017年度购买此车时并非小规模纳税人,且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比如此车用于集体福利而未抵扣),则并非上述“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如果依法可以抵扣,但因企业原因未能抵扣,比如未取得专用发票,则不属于此种情形),因而不能适用简易征收。
【解答】您好!
一、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政策可供依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二、以下资料可以参考
(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文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北京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第二条第六款 “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取得经营收入除了增值税,还可能会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至于发票开具项目、适用税率,则依法、据实而定。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相关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6%。
您好,请问您提问的公式是哪个公式?在课程第几部分出现的?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对此规定作相关解读如下:
一、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
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本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二、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三、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解答】您好!采用EXW出口成交方式不会影响出口退税,只是在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换算为FOB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