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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答】您好!
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准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汽车,请问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的规定,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此,您公司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后,再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广西国税12366
二手车交易后,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取得发票?
若销售方是企业,则销售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写《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转让二手车开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持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全部联次以及《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已经过审批的《审批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需特别注意的是,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后,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然后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二手车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解答】您好!
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作正常销售: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二)计提员工工资(要包含上述差价)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补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交房之时,个人所得已经形成,无论方案如何制定,应于此月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或因税额较大,而由企业承担,则依法倒推增加当月实发工资金额,并计算应扣税额,当可自便。
至于方案制定涉及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一下律师。
【解答】您好!
不好意思,所谓“抵扣不要超过百分之四十”,我从未听说过此类政策。因此需要您补充一下,此政策适用文号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显然:一、这是适用于形成(购置、自建)自有不动产(不是对外提供“建筑服务”),不知道您这个是不是这种情形?二、所谓第二年抵扣40%,这是直接指的“进项税额”,何来“含税不含税”?
【解答】您好!
上述“新政策”目前只是“草案”,处于送审人大、征求意见阶段。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自产货物,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亦当分别上述项目开具发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答复“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酒泉市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答复“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贵公司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的基数。
【解答】您好!
相关性主要是指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是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等。
出口委托OEM厂商生产产品要同时符合第二条第四款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 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贵公司单独出口中央空调零部件、配件、工具等与自产货物具有相关性,同时符合其它条件,可认定为视同自产货物,申请出口退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应将本科目改为“6601 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企业(金融)不应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贵公司为文化传媒公司,有一个演出项目,在这个项目中,发生的服装费、演出费、承办费、劳务费,不属于营销即为了推销演出发生的费用,不计入销售费用而是演出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劳务成本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搬迁厂房和生产设备的费用,应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判断。既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