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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此时补入费用即可。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就需要追溯入2023年度费用了。
至于税法方面,无论执行什么准则,皆需要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于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首先,这个事情没有直接、绝对规定标准。简单而论,如果某项目需要1.92亿,则要筹集1.92亿资金;至于筹集方式,或者举债,或者股权投资。打个比方,如果预期能够借到1亿,那股权出资0.92亿也就够了。大致就是这么个思路吧。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当然,关于“取得”时点,您或许会有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凡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公司,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账务处理都应遵守中国会计准则,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以为,上述征税是正确的。可能因为属于“费用”,不太容易理解,我举个货物的例子吧。
比如说,您公司销售一批布料给甲公司,您在销售过程中,肯定是要依法纳税的(这就对应着,向境外支付IP费用,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甲公司把布料加工成衣服,又把衣服销售给您公司,甲公司肯定也是需要依法纳税的(这就对应着,此IP应用于产品上,我司报关进口时,海关仍要求补税)。当然,您可能会说,进口时是您公司(买方)交税;而上面例子甲公司是卖方。其实,您也知道,甲公司交税的钱,还是来自于销售收入,根本上还是您给他的呀,所以道理其实一样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税务机关、海关沟通一下。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也就是说,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因此,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自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团,则需要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进行公示。
所谓“公允”,主要基于市场原则。打个比方,若无关联关系,年租金100万,那您租60万或者150万,就是不公允。也说是说,不要和自己比(所谓“上浮20%”,这个基数源于自己),而是和别人家比。当然,若无可比对象,可将此价格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上述“车间生产线”,在平时核算中,设备与房屋分别确认资产吗?
不需要报备,可将相关合同协议、借款人注销或者死亡证明、司法诉讼文书等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租入软件的目的是什么呢,主要用于哪个方面呢,根据具体使用方向应该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比如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