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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招待费是对外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您上述“司机出差补贴”显然并非“业务招待费”。
二、既然“连人带车”一起租赁,则上述“出差补贴”其实构成租金部分。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
您好!根据《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其免抵的增值税额应计征附加税,远洋运输企业是否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征附加税没有税法规定,建议与税务局沟通,了解其征收的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目前明确政策就是这些。“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续具体操作规定,可以关注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注: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准确、完整的入账资料应当包括:
(一)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属于外部凭证,应由房东根据上述要求提供)
(二)内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您好,退运办事指南: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二、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口货物退运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三、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要清楚退运的方式:
一、直接退运回工厂的前提条件
1、哪个口岸出口的,要从哪个口岸退回工厂。
2、如果办理退运的口岸和原口岸不一致,则需要调单。
3、出口期限在一年以内,超过了期限就不好办了。
二、直接退运回工厂的详细流程
1、出口退运申请书。格式大概为:称谓、将装箱单和形式发票的具体信息描述清楚、退运原因写明白,而后做出对申请书内容属实的承诺,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希望海关尽快审批处理等。
2、中英文对照版的退运协议书。按照packing list和invoice上的内容写清楚,并写明退运原因,和申请书内容差不多,就是多了货值内容,而后甲乙盖章签字。
3、与客户关于退运的来往邮件,重点部分翻译成汉语,盖公章。
4、国外客户进口时的单据:packing list和invoice。
5、原来出口的一整套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核销收汇联(就是报关单的绿联和黄联),一定要正本。原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原出口发票,装箱单,合同,复印件即可(如已核销外管局开已核销证明,如已退税到税务局开补税证明,未退税开未退税证明)
6.、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非常重要。这个去税务局办理,要早办,不然等船到港需要向海关清关了,集装箱在码头要有租柜费、滞箱费等费用了。
7.、免办CCC认证证明,全称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这个要根据货物的特点进行办理,如果是普货则不需要,如果是需要商检的货物则需要。
8、报关委托书(三联均需盖原出口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
9、报检委托书(公章),视产品特点而定。
10、有(无)木质材料包装证明,有木外包装国外需办理过熏蒸并在外包装上刷有IPPC认可的标识,并相应提供木质包装声明。
11、提单要给委托公司办理提货事宜,如果是正本就需要背书,如果是电放就需要授权书。
一、既然“办公楼用于出租”,则应结转固定资产(办公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若上述“绿化改造工程款”直接相关,即直接改造此办公楼,则并入固定资产(办公楼)价值,否则单独确认固定资产(构筑物)即可。
我先结合会计分录给您解释一下道理。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是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所谓“债权转移”,也就是“应收账款——甲公司”换成“应收账款——乙公司”,但下面的“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会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票不是“支付欠款”时开具,而是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发票应由业务的实际销售方给实际购买方开具;至于后期“应收账款”改变,与发票开具并无关系。
9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回答出席2018年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的中外企业家提问时表示,增值税税率要继续下降。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关注后续正式文件。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2082
您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用工这个概念,只有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您说的可能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个人之间所形成的雇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