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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因此,依据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如销售有形货物,“发货等客户确认收货了”说明客户已接受该商品,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如果合同未附有销售退回等条款,销售企业确认此项业务收入。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因此,新准则所指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贵公司在销售产品给客户时,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也成立。贵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新准则,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以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影响当期收入及当期利润,但税收上根据税收政策确认收入,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不发生关系,由此产生税会确认收入时间性差异。一是贵公司如果非上市公司等到2021年执行,到时会计政策会进一步明确;二是税会两条线确认收入,不会发生税收风险。
您好,您的问题是否已经完全描述,感觉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表达,还请补充一下,谢谢!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公司名下有一幢尚未盖好的酒店,现在将酒店和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售给当地的一家银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指出: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因此,贵公司转让酒店和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售,土地增值税上不能按旧房处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一是“我们之前想将酒店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想借用加计扣除,这种方法可行不?”,此方法不可行,因此,在建酒店不是按开发商品立项,不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二是专家建议根据在建酒店的实际情况能否采取先租后售,使酒店达到旧房状态时在出售。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向住户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因此,子公司无偿转让一家其控制的公司,实际为划转股权,如果划转协议或合同明确划转金额,按所载金额0.5‰贴花,未明确股权金额的可在签订时按定额五元贴花。
【解答】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纳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物业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物业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电费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类非贸易付汇可以由境外汇款进入,你公司收到后按正常业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优惠上,出口服务贸易可以申请免退税(向境外提供劳务),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设备租赁这块收入没有优惠。
【解答】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发票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如技术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
根据《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筑业一般计税,劳务分包,劳务公司开3%的专票,如果差额上税的话是不是专票不能抵扣?”。一项业务中差额计税即抵减销售额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是不兼容的,如果差额计税再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就相当于重复抵扣了。需要说明的是建筑业一般计税,劳务分包预交增值税时减除分包预交,但在机构所在地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劳务公司开3%的专票可以抵扣,因为,不是差额计税(未抵减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