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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9号 掌握,国家鼓励类及限制类等。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您好!
1、企业更名相关问题:我司只想更改企业名称,其他的都保持不变,是一般纳税人,外贸出口企业。请问会不会影响海关出口报关?会不会被暂停进出口报关一段时间?大概多久?
企业变更名称,在相关手续全部变更完成之前,相关业务短时会受到一些影响的。在变更期间相关业务包括进出口业务是需要暂停的。
2、日常的企业纳税申报,发票开具,认证等会不会受到影响?税务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变更期间各项业务具体时点的把控,事先应与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做好业务衔接。
3、出口退税会不会受到影响?报关单和出口发票、采购发票上的我司名字是否必须要一致?若不一致,会不会有风险?
出口报关单和出口发票、采购发票的名称能否一致,主要取决于业务是发生于变更时点之前还是之后,变更之前发生的业务原企业名称,变更之后发生的业务新企业名称。总之,要尽可能地把控好变更时点,减小影响,确保更名各项工作的顺利衔接。
【解答】您好!
应按税务局的自查提纲认真自查企业的经营行为的涉税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少缴纳税款情况,如果存在不合法、不合规合规情况应及时改正;存在少缴纳税款情况,应及时按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政策是指单位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显然,垫款公司并未向新子公司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自然不应向新子公司开具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理论上,当新子公司对外接受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其筹建已经开始、名称已经核准,自应以其名称对外索取发票;反之,若说“名称尚未核准”,则其原本不应开始筹建而发生上述支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报团每人多少钱,已开发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我需要您补充一下:上述“退休人员”是从本公司退休的吗?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所得,当然不需要代扣代缴。
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参考依据:
(1)国税发〔2010〕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
(2)税务总局2013年19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答】您好!
企业组织大家旅游,“大家”是谁?“大家”如果是客户,应计入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大家”是本企业的员工,要看组织者是哪个部门,组织的目的是什么:
若是以企业名义为单位职工搞福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应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并计征个税。
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而不能直接计入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税前扣除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项“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单位组织职工出去旅游的费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费用,即不属于工会经费,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计入工资总额,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即使从语文上理解,“会计人员”当然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自然人,而非某个机构(那是会计机构)。反过来看,如果代理记账情形下的会计人员填写“代理公司名称”,难道企业自行聘用人员记账时的会计人员填写“企业自己名称”吗?显然并非如此。
二、负责任地讲,代理记账风险最小化,必须“依法、据实”。
【解答】您好!
依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