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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个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股东没有投入资金,现在需要注销公司,没有实收资本的企业注销有问题吗?”。由于没有实际经营,税收上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如公司无房产无土地也不涉及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果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金缴纳期限,工商注销业务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贵公司由于研发项目终止,尾款未支付对方,此案件判决我们败诉,尾款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列入开发费用加以扣除和税前列支;赔偿费不属于开发费用范围,也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依据合同及对方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因此,对方单位走逃了,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作失控票处理,系统提示税务机关启动协查程序,也要购方进项税额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的无形资产要转到子公司,因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贵公司如果现在要转让给子公司用,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通过稀释股权的方式融资,新股东愿意出资80万元占20%的股份,原股东占80%的股份,新股东出资80万元应拿出多少做实收资本,即增资到多少呢,或者换句话说增资到123.75万元,新股东应出资多少呢?假设增资到R,则R=99+R×20% R=123.75 也就是原股东99 占80% 新股东24.5 占20%。这样的增资扩股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用自己生产的工作服发给员工当劳保用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用自己生产的工作服发给员工当劳保用品,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否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该问题无法书面详细回答,若您有需求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或拨打4006163899询问,可为您转为咨询服务,谢谢!
这属于股权收购重组并购问题,题目较大,没办法通过简单问答回答。基本思路是是否并购后企业继续在原股东持股或间接持股下经营,如果是,可以做特殊税务重组并购,免税重组。
答:预付卡普通发票属于特殊的发票,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开具的发票,起的作用是作为收付款凭证,对于购买方而言即是作为预付帐款的凭证,如果将上述购物卡送人,属于业务招待费,直接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预付帐款即可,按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要求,按业务招待费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为依据进行纳税调整。
这个理解是有问题的,不论是在哪预缴的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预缴税款是可以抵减应缴增值税款的,不会重复。未开票收入是指时间上的预缴,即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如果预收款是在异地,那么时间上的预缴可以抵减空间上的预缴。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送礼和行贿也是中国法律禁止的行为。
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键要看知识产权服务的购进方是谁?如果就是酒类批发企业,即办理的商标所有权是该批发企业,是批发企业购进知识产权服务,那么抵扣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不是该企业购进,那么就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