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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一次性劳务所得税吗”。此项业务各地政策有差异,有的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企业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还需不扣个人所得税,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建议贵公司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家建议: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可以将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再新设立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贵公司有部分仓库非关键凭证,按规定到期销毁应按上述政策规定处理。建议邀请当地财政、税务人员参加。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三流一致是指票据流、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上述业务“两票制后货款需由流通企业直接支付给生产商,但此笔货款须有自然人承担。目前在收取自然人的货款是由公司个人代为收取后以往来款项的性质转入公司”。存在的税收风险:一是未按“三流一致”原则进行发票开具与进项税抵扣;二是公司代收个人货款增值税纳税人的界定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扣缴不明确的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如果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销售退回,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实际操作是调表不调账,只调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应在所属年度财务报表中做如下调整: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调增,应交税费调减,盈余公积调减,未分配利润调减;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调减,主营业务成本调减,所得税费用调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第8条第2款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上有发票代码和号码,没有客户名称,品名写的计算机耗材,没有清单明细”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
这属于跨境服务贸易出口收入,可以根据申请出口免缴增值税,和退税。具体操作比较复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实际签定的合同由纳税人按合同签定金额自行贴花完税,也叫查实征收。一种是按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征收。专家建议:一是根据实际合同签订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征收方式;二是签订合同同时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条款中分别列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17年末不可以报销16年的发票,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取得的发票相应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回到所属年度进行补充申报扣除。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未赔偿的部分不能在2018年做支出,应调整所属年度。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您单位用自产品对外捐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税目注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另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您公司只提供绿化养护,不提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