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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促销活动使用“代金券”或“商业积分”的形式,对于客户得到“代金券”或“商业积分”既没有实现销售也不能当做现金,只是下一次购物时获得的商业折扣。而对于商家来说送“代金券”或“商业积分” 既没有实现销售也没有发生赠送,只是给客户再消费是折扣的承诺,“代金券”或“商业积分”这种促销形式关键是客户再消费时发票的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开票时应注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过节用自己店的商品给员工发福利交税吗,帐务怎样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过节用自己店的商品给员工发福利,应做进项税转出。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因此,您公司修路、开渠、铺设灌溉管网、平整山头等这些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构筑物,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对少于20年。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如果您是我们铂略CIMA的会员,Steven老师所说的试题就是百度网盘里冲刺班的课件。
【解答】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判断,你们购进的农产品估价入账说明你们没取得购进发票,对吗?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你们单位没有取得任何发票,暂估入库,已领用的原料计算抵扣进项税无依据,所以暂时不能抵扣加计扣除的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司的设备只要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且专门用于研发,就可以一次性扣除,即使不是购进当年。
答: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根据此规定,你公司委托中国台湾生产加工的货物从中国台湾出口,并未通过中国大陆海关出口,无法办理正常的国内收汇手续,且因无报关单、核销单等相关的退税资料更无法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建议理顺出口流程,按现行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规定开展出口业务。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体检费用可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目前在试点范围内(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首先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一:建筑行业,如果人工比例达到80%-90%,材料只占20%-10%,可以按清包工算吗?可以使用简易征收方式签合同和开发票吗?
答:是否清包工不是看人工比例,如果想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用甲供材的方式,效果是一样的。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可是进项发票不多,是按照3%还是按照11%签合同比较合适?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增值税税负和所得税税负在多少范围内比较合适?
答:销售建筑服务,到底是一般计税方式合适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合适,没有标准答案,需要单个项目进行测算和设计。而且,是否合适,还取决于建筑企业议价能力,但很多建筑企业很弱势,没有议价能力,此时,计税方法选择权在对方,那就没有办法了。建筑企业,增值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统一标准,这取决于各地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建议增值税不低于3%,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此标准仅供参考。
问题三:如果是甲供材,开发票的时候,我们需要按含着甲供材的金额开发票吗?例如:合同总金额100万,人工70万,甲供材30万,我们给甲方开发票。是按70万给甲方开发票吗?交的印花税是按100万交吗? 以上问题,烦请老师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答:销售建筑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所以,甲供材金额不包括在销售额中。甲供材包含在营业额中,是过去营业税的提法,营改增后,已经不存在了。建筑安装合同是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所以,也是不包括甲供材的。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出售方出售债务包形成的损失在税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损失处理。
2、收购方购入的债务包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应收项目(计税成本即购买价 账面价值应做备查登记)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购买价)
3、收购方将债权包处理后的受益如何做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有没有免税的政策?
借:银行存款(销售价)
贷:其他应收款(计税成本)
贷: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或利息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收购方将债权包处理后的收益,应区分金融商品转让和持有至到期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征收率为3%。
是否有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1]10号规定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审计报告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或者经协商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审计报告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退税的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退税,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而不受审计报告的约束。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有3个问题想咨询:1、出售方出售债务包形成的的损失在税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收购方购入的债务包如何做账务处理?3、收购方将债权包处理后的受益如何做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有没有免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