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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上述业务中,进口原料的子公司,将进口的原料销售给企业关联企业时,只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即按照市场公允价定价收取价款或费用,税收上无风险,否则,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营改增前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是个别地区对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棚户区改造出台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您好!法务、技术均想找个人做顾问,支付费用一般按劳务报酬支付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模具图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因此,用荞麦加工苦荞茶,既不属于免税的初级农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应按货物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写的‘’厨房用品‘’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这种发票还有效吗?”,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非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清单格式目前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要求。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解答】您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在不同的行业开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写的‘’厨房用品‘’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这种发票还有效吗?”,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非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清单格式目前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要求。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解答】您好!关于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书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预存加油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未实际使用,所以不能直接进费用,应计入预付账款,等实际消费时,凭消费记录进行账务处理。所说的消费记录是指企业持卡到加油站加油时保留提货小票,或持加油卡到加油站系统查消费记录。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