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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贵公司需要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因此,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上述业务不符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和冲回折旧,涉及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是销售佣金涉嫌回扣;二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合法佣金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应取得相应合法凭据(如发票),年末也未做纳税调整说明,这样做账税务查账后果:一是其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涉及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 单位通过审计,发现有以前年度收入未入帐,会计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会计差错处理;税收上应回到所属年度进行补正申报,可能涉及滞纳金。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通过“补正申报”模块回到所属月份进行申报缴纳。
【解答】您好!
A和B公司分别为独立的纳税人,因此A公司人员出差到B公司为B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辅导,属于A公司为B公司提供了销售服务,A、B公司之间应以发票的形式结算,而不得以报销费用的形式进行结算。
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销售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以报销差旅费的形式结算,就减少了A公司缴纳增值税的计税基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此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并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您好!
支付境外借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在支付利息时有代扣代缴。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房屋租赁还会涉及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额附征)、印花税(合同金额0.1%)、房产税(租金收入12%)以及土地使用税(按照当地单位税额及占地面积计算),相关收入、成本及税费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上述税费代开发票时是否附征,则依当地规定执行。若不附征,则应依法、如实申报;若已附征,则履行上述申报义务,并从全部应纳税额中抵减。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解答】您好!
价格是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应改变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不含税单价,国家税率调整就不应该调整价格;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含税价格,税率调整后,价格也应该发生变化。
建议:按合同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以下政策可供参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发生修理费金额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建筑企业异地预交了千分之二企业所得税,填报B类表(2018版)第16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