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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这个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文件可以参考:
(一)〔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二)闽地税发〔2005〕93号: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建议您持相关使用协议等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计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增值税没有汇算清缴一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四)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解答】您好!
一、给您补充一个新的政策: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乃是法人税制。分公司通常并非独立法人,不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常执行总公司政策。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解答】您好!
关于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定义和“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实,准则也只是给出原则性要求,具体适用还需要您根据情形进行确定。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您好!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上述文件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也有类似规定(期限有所不同)。
【解答】您好!
您只须明白一个概念,销售或者购进一项商品,所收取或者支付的,不一定非得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债权债务的增加或者减少。如上所述,就是一项购进、一项销售,并无特殊之处。
【解答】您好!
一、不是计提可以扣除,是已经拨缴并且取得法定票据。
二、若无工会,所缴纳者乃是“工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