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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入劳保用品用于生产经营,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是可以进项抵扣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除以上行为的进项税不得扣除,其余情形只要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的退休人员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掌握为与企业正式雇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雇用退休人员报酬开具劳务发票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只有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情形,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当时向销售方索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要求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关于母子公司房产划拨或投资的涉税处理分析如下:
1、用房产投资涉税分析:
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于将房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列举行为中并不包括对外投资。
但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作了详细解释。828号文将企业处置资产的行为分为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属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不属内部处置,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息分配、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房地产对外投资,828号文虽然没有明确列明,但该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已经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属转移至被投资公司,应属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无疑,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 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 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 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主要看投资主体及被投资企业是否为房地产企业。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征收印花税。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印花税规定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双方均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2、母子公司划拨资产涉税分析:
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无偿划拨房产应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四、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所以,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拔固定资产 增值税方面要依据货物取得的不同时点,在转让时确认是按简易办法还是按适用税率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依据转让的方式及股权结构来处理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第四条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
所以母子公司无偿划拨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当也有不征土地增值税的特例,比如财税[2005]160号 一、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货物、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京地税地[2009]187号 二、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印花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们公司销售的小汽车要判断是否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形。只是未抵扣,还要按17%计提销项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子公司有新的股东想来投资,请问现在子公司采用什么变更方式最节税?是否也增资扩股比较好还是直接转让股权?子公司是否要先将个人股权变更为母公司全资,然后再将部分股权转给新的投资人?对母公司的投资公司有利弊关系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形成了转让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增资扩股方式不涉及股权转让,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专家建议采取增资扩股方式,不采取将个人股权变更为母公司全资,然后再将部分股权转给新的投资人方式。
现行契税关于个人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的征收作出了如下调整: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二、其他取得住房的契税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以下列方式取得住房不征收契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权属;《婚姻法》规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对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的成员,承受被分割家庭房产;将个人创办的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
因此,现行契税未规定职工具备什么职务、职称、工龄在缴纳契税时可享受哪些具体优惠政策。
来料加工是指由外商免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我方不拥有所有权,不参与利益分配,不承担经济风险。因此,甲公司在国内买的食品包装盒,在国外把食品装好,进到国内不属于来料加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以及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前期投资200万,后来由于经营管理需要,三股东都分别增资,账务处理将增资部分放在资本公积里面,后期公司在工商变更完毕,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这个过程中涉及到那些税务风险,分别要缴纳哪些税,怎么计算”。由于上述业务中资本公积是由股东增资形成的,后期公司在工商变更完毕,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转增资本环节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收。
【解答】您好!出差补助应根据出差天数如实按标准填写,在出差补助报销表粘贴交通票据、住宿发票等相关票据,“补助”不具有经营行为不用取得发票。只要出差报销符合真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就可以在税前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公司的货车撞倒公司某位职工的私家车,保险会赔偿车辆修复的款项,但是公司承诺会给职工额外的3000元作为补贴,这个3000元的补贴没有发票,如何帐务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职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承诺会给职工额外的3000元补贴属于民事上的赔偿款项,不需要发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凭据赔偿协议及对方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您所提的问题,实质是为什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我们都知道现行税收征管是以票管税,开票缴税,以票抵税。1.假如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税专票,他为什么有可能去找A公司给C公司开票呢,假如都是真票的话?一是B公司开票需要缴税,二是无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2.有的公司可能专门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应该为的就是用于开发票来用的吧,那既然他开这个公司,他不卖产品的话,光往出开票收点数赚钱也没有进项的话,国家不查它吗,而且它开空壳公司也要上税啊。这些公司通过“黄金票”等发票虚抵进项税方法手段,逃避纳税,而收取手续费取得不法收入。这个空公司每月税收上没有要求一定能保证会有多少收入,没有要求固定收入还要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