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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A投资了煤矿C,对外经营应该是以C的名义对外经营,不存在以A或三个股东的名义对外经营煤矿的问题。
如果是以A的名义投资或以三个股东名义投资,C煤矿税后利润分配是不一样的。A投资C分回税后利润不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A再分配给三个股东时,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三个股东投资,C税后利润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种的区别在于:A投资分回税后利润,如果A不立即分配利润,三个股东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 问题应该是A公司的建设工程由B(个人)承包的,对吗?个人提供了建筑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征收率为3%。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从税收的角度看,总包对建设方负责并开具发票,分包对总公司负责并开发票没有问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请问您是劳务派遣公司吗?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他税种缴纳和一般企业一样。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应该根据公司打的水井的用途来判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如,用于生产经营,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并按20年折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按照建筑物20年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折旧。
【建议】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 贷:对应科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个土方回填的工程,用的是小规模的建筑公司,现在涉及到缴税,增值税是百分之三。所得税是查账增收。得按25%,因为是土方回填所以没有进項发票,那用什么方式才能把所得税降到最低呢?”。专家建议:一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二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利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年所得额50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
根据贵公司提供资料“企业取得国土部门开具的通用收据如何记账呢?”,企业取得国土部门开具的通用收据,如果属于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行政性规费,一并计入土地成本,开发企业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科目,其他企业一般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的土地所又人是房东公司,之前土地税一直是他缴纳,合同快到期了,房东想让我们加纳可以吗?另外,徒弟是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和房东个人签吗?房子没有房产证,可以出一个房东个人的房权证明,可以我们来申报土地税吗,有没有文件规定必须产权所有人申报缴纳?”,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将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确认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上述业务中房东想让贵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民事约定行为,不改变纳税人,即由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贵公司承担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企业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据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而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规定车船税税额幅度,由各地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之内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政策解读:
此条款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优惠对象为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且只给5年的优惠期限。优惠期结束后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各地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之内确定,请安本省税额标准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出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税率11%。贵公司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分期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