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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并到本月工资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尚无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对此政策也不一致,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也有的省份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取暖费可按照取暖期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贵公司咨询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关政策后,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情况有点特殊,一般土地与房屋应该是同一主体。你们的情况应该先理清房子和土地的关系后,在考虑租金如何分配的问题。因为房子和土地是相连的,无土地哪来的房子,所以对企业来说出租了房子也意味着出租了土地,对公司来说如果出租了房子,企业没有任何租金收入,将存在涉税风险。
【建议】公司和房东协商租金分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因此,贵公司转让设备损失、卖库存和耗材亏损属于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公司搬迁期间员工以歇业方式补偿,按规定缴纳个税;补偿款不属于季节性停产,应计入“管理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贵公司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贵公司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贵公司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公司修改营业执照,由生产型企业改为贸易企业,属于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不进行清算。
七、企业股东(法人股东)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从两方面答复: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分公司将产品已送到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再销售的话,同样按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产品在总分公司之间移送,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为两方面答复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税问题,应该理清“资本溢价”的形成是自己投资形成的还是其他新股东投资形成的。老股东取得新股东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要看合伙人的性质,合伙人是法人的,交企业所得税,是自然人的,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公司注销是要对您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涉及什么税就缴纳什么税。您没有把公司的具体情况描述出来,无法判断您公司注销需要缴纳什么税。请您把公司的具体情况描述清楚后再答复您好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开证范围内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贵公司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以,贵公司不是税法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果合同约定由贵公司承担土地使用税,也是民事上的约定,不改变纳税人,贵公司不能申报土地使用税。房产租赁要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房产产权为公司不能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可以都计入会务费,但开具发票时,餐费与住宿费等需要分别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应分清企业与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有员工个人支付的部分应挂其他应收款。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装修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关联企业之间免费使用房子存在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企业的账务处理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判定如何记账的,企业取得国土部门开具的通用收据,收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请你描述后再答复您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因此,工会经费不可以全年一次性缴纳;季节性工人工资计入工资总额,所以,季节性工人工资也缴纳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