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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所以,在征税范围内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均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贵公司该项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执行中,各地是有区别的。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一种是“一刀切”的模式,即按财税【2016】36号“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别核算的,如河北省: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一)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主业“一刀切”模式的,如河南省:
《河南省国税局营改增问题解答(整理)》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手续费可以入账,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因无发票,所以应做纳税调增。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只要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金额达到公司要求,则奖励保险代理人奔驰轿车一辆!”,所谓奖励实质为保险代理人佣金报酬。公司上述业务处理总体可行,虽然会计上将其作为费用,但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与其劳务报酬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上无问题。专家提示: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处理,而不是单纯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您好!这种情况只要情况属实并有三方协议是可以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取得发票相应支出计入施工成本。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向客户收取了模具费用,对吗?收取的模具费为销售商品收入额的一部份,在会计上应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收取的模具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属于公司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公司未成立工会,是否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由谁计提?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人工会 的规定》(总工发[2009] 21号)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 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 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 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三、如果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只要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金额达到公司要求,则奖励保险代理人奔驰轿车一辆!”,所谓奖励实质为保险代理人佣金报酬。公司上述业务处理总体可行,虽然会计上将其作为费用,但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与其劳务报酬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上无问题。专家提示:企业所得税也视同销售处理,而不是单纯进行纳税调整。
【解答】您好!建议您应该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法规定来处理业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