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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明确规定,每人分摊不超过1000元。所以不能通过约定、指定分摊其中一个扣除额1500元,另一个扣除500元。
二、关于您的第二问,我想另举一例:现在费用扣除5000元,如果工资只有3000元怎么办?这不是也不够扣除吗?道理是一样的。您不会为了能够扣除要求老板至少给您发到5000元吧?
您好!未开票销售额,如果超过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填在第一栏“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如果未到起征点,填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您好!出口免税,可以理解为销售额含增值税,只不过增值税是0,因此,换算成的不含税金额和含税金额是相等的。转内销后,将同样的含税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后,要以适用税率计算,所以不是填错的问题,而是两种计税方法下,增值税额不同。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运费应该需要一并申报进口增值税
建议:到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一、上述资产用于投资,(原资产持有者)需要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新公司收到上述出资,涉及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等)。
其实,以动产、不动产用于投资,都属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行为,通常可以理解为有偿,即“不动产换股权”,股权当然也是一种经济利益,与取得货币资金道理一样。
因此,上述情形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各税种计算并无特别政策,关键在于定价,须当依据市场公允原则;若无市场定价,则依税务公式。
参考如下文件: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提足折旧、正常报废,而非上述情形,则不必进项税额转出。
您好,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您可以保持税法、会计摊销年限一致,不必形成纳税差异。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乃是征收率,6%才是税率;因此这里应当适用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额”是否含增值税,尚未确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肯定不能扣除附加。
三、小微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并未限制境内境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适用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外国人通常不会定期报税,所以只能按照自然人处理,即:执行每日(次)300-500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标准各省自定、报备)。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当然,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