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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属于工程营销 提供技术服务 工程每个期间段的费用 材料我就记在材料或者工程款了 现在才开始要有收入 我是记在应收账款是嘛?那其他应付款 年底我该怎么冲呢?”。首先,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按会计政策(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和按税收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会计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五个原则确认,属于劳务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因此,贵公司“现在才开始要有收入”,会计上需要根据上述会计政策确认是否为当期收入,如果为当期收入会计上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们公司报销 费用之类比较多 所以我就把所有费用的支付写成其他应付款 报销就直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走了”,“其他应付款”贵公司应按业务实际查明资金“垫付”方,支付时予以转销。
【解答】施工企业一般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是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中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收入进账并没有虚列,所以不能扣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你所说的问题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普通住宅加计20%扣除的问题,则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两项成本分摊普通做法是按建筑积分摊。按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合理分配方法可按当地税务机关制定的本地办法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以此推断,个人福利费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这是一般规定;然后,依据以下特殊规定再向外减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此更加明确,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特定生活补助费”和“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地预交增值税款,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不用补交差额2%城建税,向地税申报表时,以其回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当承租方为其他个人时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情况可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1、如果境外认证费和产品准入资格联系且按销售收入收费,则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仅仅是一个一次性收费,不需要缴所得税。
2、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和5万美元美元关系,不够5万如果产生纳税义务同样需要代扣代缴。
【解答】公司购车做为奖励给业务人员,账务处理,购车时应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提奖励费时,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交给员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根据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口商品所发生的代理费、港杂费等,应该计入商品成本中,因此货代费用应计入成本。
2、以完税价格等计入成本,实际付汇差额,属于时间性差异,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汇兑损益。
【解答】施工企业一般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是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中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收入进账并没有虚列,所以不能扣除收入。
建议尽快解决成本扣除的发票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如果境外认证费和产品准入资格联系且按销售收入收费,则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仅仅是一个一次性收费,不需要缴所得税。
2、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和5万美元美元关系,不够5万如果产生纳税义务同样需要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