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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个合同中涉及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安装系统集成,是可以分开签订合同享受不同税率吗,另外一个合同中设计电子智能化工程也有设备的投入 ,也是按混合销售吗 还是可以按照?”。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即一项业务由货物+服务;兼营为两项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所以,贵公司一个合同中涉及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安装系统集成,如果自产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为兼营行为可以分开签订合同适用不同税率,如果销售设备,也涉及设备销售安装系统集成软件,按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一个合同中设计电子智能化工程也有设备的投入,按兼营两项业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帖、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全国各省统一执行,山西也是一样,只是在国家授权情况下制定一些标准,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答】您好!购入红酒,会计上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礼品”。作为礼物应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甲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理解为: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根据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口商品所发生的代理费、港杂费等,应该计入商品成本中,因此货代费用应计入成本。
2、以完税价格等计入成本,实际付汇差额,属于时间性差异,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汇兑损益。
应根据合同规定入账,如果是项目的费用应冲减项目费用即可。
【解答】您好!依据物权法74条的规定,开发商按照规划所修建的车位、车库,在权利归属上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将车位使用权出售业主,实践中开发商一般开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并列明车位使用权,该收据属于业主付款的证明凭据。但开具收款收据有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出售车位使用权”是一种经营行为,应开具发票。
在税收实践中,对“出售车位使用权”究竟应该判定为“销售不动产”、“租赁”、还是“转租”各地执行不一致。比如辽宁省:无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房地产企业把地下停车位出售给业主是“转租”行为,按转租纳税。
三种方式的税收不同:
1、不动产销售: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租赁: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3、转租: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工程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工包料改为甲供)当然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者修改合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应注意:企业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该合同选择简易计税后,不影响其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
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要注意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一定要合法、规范,否则无法抵扣。
采取不同计税办法对发包方有不同的影响:乙方简易计税,发包方进项税抵扣的少,税负上升;乙方一般计税,发包方进项税抵扣的多,税负下降。
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关乎到甲乙双方的税负问题。所以双方都比较关注。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出租还办公楼”还是“租赁办公楼”?即收取租赁费还是支付租赁费?
出租:租赁费一般应考虑有管理费、停车费、电费、网费等等。涉税如下: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租赁:一般应注意支付租赁费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合法。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建筑企业清包工项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按项目备案。根据《北京国税局网上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贵公司有新的一个项目,需要再去税务局/或者在金三系统上申请简易征税备案。
根据2006颁布的第6号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无形资产中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盖厂房应计入无形资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情况下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大多数企业采用的)。但根据应用指南中表述,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企业如果通过会计制度规定将用于生产产品的厂房部分也是可以计入企业制造成本的(注意这样单位生产成本会增加,而且所得税来说也会可能增加)。
这个问题不知道你问什么,请将问题表述完整和清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