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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是有法律风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走私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计提分录正确。
二、如上所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实际发生15000元,就计提15000元,因为账务处理需要据实。只是税务处理时,进行纳税调增。
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个人理解,如果偶尔发生类似事项,可以以实报实销方式通过提供真实的办理业务期间的加油票来报销(这个时不涉及个税),而不是通过计算补贴方式再找其他期间加油票或者维修保养发票来顶账,因为顶账的发票不是这个时间段的,也不属于企业经营发生的支出,有虚开的嫌疑。
或者制定相关私车公用的制度,将计算的补贴直接以工资表形式发放,但这样肯定会涉及个税问题了。
如果确实乃是“维护”,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您需要准确区分“维护保养”与“修理修配”(13%)的区别。通俗而言,前者相当于“无病养生”,后者则为“有病治疗”。
您说的“留抵抵欠”是什么意思?最好能够具体、详细说一下您的情况,因为我担心会有误会。
如果业务完全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而只是上游未交税,本身并不影响下游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您把货款(包括增值税)支付给销售方了,您的义务已经完成。
现实中,确实存在上游问题而下游不能抵扣的事实,但这些情况,通常都是所谓“交易”、“发票”本身有问题,比如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现行公司法并未给出“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个体工商户是需要汇算清缴的。另外,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家族信托的分配阶段,信托财产需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如果分配的是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受益人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由于信托收益的性质不明确和税制的不完善,大多数信托公司不会为受益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受益人自行申报。
净残值并未必须。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您的这个情况可以不必处理。
我先和您讲一下原理吧。比如您去超市买一瓶酒,1000元,这就是酒的全价,不会将酒瓶以及把酒水装入酒瓶的所谓“打包费”单独拆分出来。我的意思就是,上述所谓“打包费”,其实应当构成所进口设备价格组成部分,应当一并申报报关。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税务机关或者海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