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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从房地产公司买的房子,现转让给甲公司,不能以直接让房地产公司给甲公司开票,如开具涉嫌虚开发票。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研究和试验发展
16、专业技术服务业
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包工包料与甲供材税收上主要区别是建筑材料由哪一方购买,进项税由哪一方抵扣问题。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购买材料和进项税抵扣对开发企业有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贵公司租赁期限包含6月份,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按不含进项税摊销) 贷:预付账款。7月收到发票后,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一、四(五)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7月1日以后,如果未取得在各地ETC点办理的ETC卡或者用户卡,就无法申请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同样,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如果未取得在各地ETC点办理的ETC卡或者用户卡,也无法申请开具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更无法抵扣。只有桥、闸通行费,目前没有限定时限。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可以结合服装零售行业特点,分析营销活动是否还像从前那样具有吸引力;分析产品的品牌、款式、价格是否满足消费者需求;分析单纯的门店经营模式是否可以增加线上销售、线上促销活动等,找到问题原因,调整经营策略。供参考。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新开立社保户的企业,需要补交社保,如果不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补交社保的期间是从工商注册算起。但目前是从应开立社保户时起开始补缴社保。
已经办理了退休,档案和保险已经封存,已经没有社保档案,不能再上保险了,一个人不可以办理两次退休,也不能上两份保险。因此,个人账户不用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了;但单位统筹部分,依然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首先,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的原则确定性质: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若为工资薪金所得,则不需要发票,依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工资表)、银行单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若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上述哪种所得,取得所得一方负有纳税义务,支付所得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此乃法定义务,由不得愿不愿意。当然,人家可以提出要求税后工资;则若双方协议一致,支付方需要依照税法倒推计算税前工资及应纳税额,并依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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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后从社保政策上和征缴系统应是连续的,会将欠缴的社保费进行催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