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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及季或月申报,年末汇算清缴。按季度申报时不用做纳税调整,年末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因此,所得税季报里的营业成本是不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费用总和。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开票人是必须有的项目,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根据不相容原则,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 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公司取得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收稽查检查时存在进项税不予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企业申报成功后,如果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为0,或当期税款还未发起扣款(次日20:00之前),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作废申报的操作。
若已隔天,如果税款已发起扣款(即使税款没有扣掉),请携带税务登记证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作废。
申报成功后,如有待缴税款,系统会在次日20:00自动发起扣缴税款。(申报期最后一日的申报系统不自动扣款,需要手工发起扣款)
纳税人也可以手工发起扣缴税款(请尽量使用手工缴款,并随时关注扣款情况)
税款缴纳——待缴税款,选中未缴税的记录,点击“缴税”。提示缴税成功。
查询企业申报表状态,已改为交税成功。同时,系统自动在消息中心有一条交税成功的信息。如果企业缴税银行账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未能缴税成功,系统会提示“缴税失败”,代缴税金中也会有未缴税金的信息。注意,请申报完后关注缴税情况,如缴税未成功,请在申报请内及时到银行或税务局进行处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将产生滞纳金。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母子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要求“四流”一致即物流、票流、合同流、资金流。发货与开票必须一致,资金流可以通过签订“委托付款”或“委托收款”的方式改变,合同一般也可以通过修改来变更。所以委托子公司供货、开票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甲方提供的图纸费,设计费不属于甲供材的加工工程,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太笼统了,能把问题再描述的细一点吗?比如转让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转让是整体转让还是按不同的资产分别转让?
欢迎您再次咨询。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一样的,
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收入并申报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咨询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应区分收入是否含税,含税与不含税的计算方法不同。上述先扣除相关税费,再扣除法定减除费用,最后乘以适用税率,正确吗?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在判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时是看是否含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1-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你们支付10000元是含税的所得,即税前劳务报酬,正确的计算方法应该为:应贷款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1-20%)*20%=1600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收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在年度里签订的协议是如果客户1年内购买至一定数量时,年底给予不同的折扣,请问年末时我们应该如何就些折扣开具发票并保证这些红字发票可以扣减当期的销售额”。
方法一:累计的折扣额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公司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冲减销售收入及相应的销项税,购货方冲减存货或成本并转出相应的进项税。
方法二:将累计折扣额作为下一年度客户购货时的折扣额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贵公司依据上述政策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建议采取方法二处理。
企业支出的保险,从保险对象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从保险性质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一、企业为本企业的财产参加财产保险,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及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会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会计上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年保费支出500万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
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定义:
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申报收入并清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申报的地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行申报个税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既可进行纸质申报,也可选择网络申报。需要补、退税款的纳税人暂不适用网络申报,需到地税申报大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具体申报办法可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使用指南》。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营改增之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简易计税缴纳对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