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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全面营改增以后,这里没有筹划空间。您把房产投资公司,这道环节本身就需要视同销售,已经全部包含了您直接转让所应纳税费。并且,此后处理还会产生印花税、契税等。
至于价格问题,也是一个道理,直接转让或者投资定价,皆需要税务机关认可。
【解答】您好!
有以下两个资料,供您参考
一、中国税务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二、安徽地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企业政策性搬迁以外的补偿款,应扣除相关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2010年6月21日)问: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综上所述,一次计提全年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一、承租方若为出租方承担税金,不能税前扣除。
二、承租方若为出租方提高租金,自然作为租金税前扣除。
区别在于“倒推”,不是直接计算。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税额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
您如果简单地说,租金10000元,税额2000元,那就是按照租金10000计算出的,注意:是租金“10000元”,这时候“2000元在10000元之内”,只能认可租金“1000元”扣除。得换算成“租金12500元”,这时候“2500元在12500元之内”,才能扣除“12500元”。
三、印花税双方都要缴纳:出租方部分依据上述原则。承租方部分乃是本身义务,自可直接扣除。
【解答】您好!
一、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加工劳务……包括……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因此,上述业务应属于“加工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六)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6%。
四、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果丢失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复印件上要开票方加注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需提供其他可证明支出合理性的材料,如合同、转账凭证等。
国发[2013]25号是国务院对棚改的要求文件,能否减免规费具体还需自行当地政策的文件,或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减免。
【解答】您好!
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区域市场状况以及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等因素予以确定。
可以针对不同的营销目标,选择不同的营销策略。
通过定性分析以及制定可量化指标比如提到的销售增长、细分客户预估利润率、预测成交率、客户增长率等定量分析,做好事前评估。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问: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化工企业,原实收资本880万元,股东均为自然人。2008年8月申请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法人企业A公司缴纳,新增后注册资本为5880万元。请问这项业务属于股权转让吗?原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问题所述新增股东法人企业A公司出资5000万元,为该化工企业增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880万元,法人出资与企业增资数额相等,法人企业只是作为新增股东而已,原自然人股东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在这种情况下,原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减少,但出资比例的减少并不是由于转让股权而减少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向A公司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因而此环节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之,分期抵扣适用范围乃是“不动产”,其范围“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也就是说,土地是否分期抵扣,取决于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同会计制度对此也有不同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
一、抵扣限于接受“转让”取得,出让方式下以政府票据作差额扣除,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