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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订房费,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因此,*旅游服务*代订房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会计分录:
1、应补缴税额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多缴税额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依据描述,境外单位发生的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以已经结账为由当月不给出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贵公司需要先按照实际开出的发票税率填报;收回发票全部联次,次月再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月销售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一、如果符合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向其支出入账可选择以下之一:
(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二)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及”相当于“加”,与“或”不同)。
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内部凭证并无明确要求,符合其他规定即可。
二、税法范畴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然“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多为“其他个人”,则起征点为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各省自定)。如此,您所举例“3000元咨询服务费”及“零星电子部件1000元”则无法适用。
三、如果对方并非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国家机关)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需要取得发票。至于“对方无法提供发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合法(不仅符合其他法律,还包括税法)、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十一税目,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另外九个税目,支付方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范围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并将业务依法对照执行。
【解答】您好!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既然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同时免征。
二、无偿赠与房屋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者直接承担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03 预收账款: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也就是说,您不必纠结于此,预收账款科目本来就可以使用“应收账款”代替,只要购货(建设)单位是一家即可。
【解答】您好!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佣金能判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就不需要扣缴增值税。因此,您有义务向境外个人宣传解释我国有关税收政策,希望客户能理解。
【解答】您好!
关于成品油发票开具最新要求,建议查阅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发票开具不合规,无法用于税前抵扣、扣除等。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一、如果符合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向其支出入账可选择以下之一:
(一)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二)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及”相当于“加”,与“或”不同)。
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内部凭证并无明确要求,符合其他规定即可。
二、税法范畴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然“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多为“其他个人”,则起征点为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各省自定)。如此,您所举例“3000元咨询服务费”及“零星电子部件1000元”则无法适用。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十一税目,除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另外九个税目,支付方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范围可以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并将业务依法对照执行。
【解答】您好!
当期与前一期权数应该大多少要按重要程度来确定,一些条件当然会预先假设。由于市场的变化对权数选取的影响很大,两倍还是三倍这个与具体问题有关,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既然“地税征收”,其实与上述“教育费附加”性质一样,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