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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确认为资产……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等描述,若“收益不确定”,自然不能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佐证上述观点。
首先您须明白,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是“维护服务”,电费只是该项“维护服务”的一项成本。另举一例: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肯定不会这样写,这是销售成本而已。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作为工程施工单位,我想主营业务肯定不是“售电”(若果如此,另当别论);既然提供维护服务,自然依据“维护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扣除标准,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14日答疑《取暖费、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单位12月份按公司标准为职工报销了一定比例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能也有部分省市出台政策或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取暖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部分省市对于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您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相关规定:(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上述业务首先判断总分公司是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还是两个增值税纳税人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为两个增值税独立的的纳税人,总公司将固定资产及存货划转给分公司用于销售,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用于销售不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为两个增值税独立的的纳税人,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总分公司两个增值税独立的的纳税人,总公司进口货物移交给分公司用于销售要再交一道增值税,进口完税缴款不可以是双抬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为两个增值税独立的的纳税人,适用“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条款。
这个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建议直接与当地征收机关沟通一下。
一、可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中的原始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因此,公司客户打香港离岸账户,内地公司做退税不可以用离岸公司打款到内地贸易公司退税。
一、一般认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显然,若非本公司员工,肯定不会给予上述待遇;即上述路费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路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因此,内籍人员探亲路费应当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参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规定:
1.对个人因休假探亲和疗养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我区休假探亲费实际发生情况和实际发放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情况,现将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规定如下: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的两项费用扣除标准合计为每人每年12,000元。
3.对各单位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规定参加疗养,或各单位集体组织及选派职工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疗养发生的各项费用不执行上述政策。
因此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看当地有无类似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奖励构成工程成本,应由施工方一并开具发票,本公司作为施工成本入账。至于发放个人奖励,其实本公司对应施工单位,而由施工单位向其员工支付,如上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