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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你们可以同时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 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贵公司如为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自2017年7月1日起,采购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11%。
其他进出口免费贸易方式不能进行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有征税率的,不属于免税商品;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征税税率注明:空;不征税的商品,属于免税商品。企业出口的该货物如有注明空不征税的,可申请免税,否则视同内销。
一、定义,其他进出口免费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 2.外国人捐赠品。 3.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4.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保税仓库中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机械设备、手工工具、运输工具、办公用品等,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2.免税店由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货架、柜台、手推车等,监管方式“其他贸易”(9739)。 3.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械设备,监管方式为“不作价设备”(0320)。 4.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3039)。 5.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3511)。 6.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 7.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为“无代价抵偿”(3100)。
【解答】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增值税不是购销的金额。目前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增值税部分不征印花税,但一些地方有相关的政策规定。比如,各地规定:
天津税三[1994]15号 凡是签订的订货合同,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仅就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沪税地[1993]1O3号 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 实行新税制后,有的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金额贴花。
芜地税函〔2012〕313号 “营改增”纳税人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的,其印花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人不同性质应税凭证对应的含税收入分别核定,核定比例仍然按照市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9〕108号)确定。
北京地税答疑: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购销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若购销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进口的货物再出口,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
一般贸易进口后再出口,有两种模式:
一是一般贸易购入材料,生产产品后再出口,进口时正常缴纳进口税,出口时按正常出口退税即可;
二是进口后不经过加工直接再出口,2012年退税改革后,进口的商品再出口时,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了(12年以前是要视同内销征税的),该退税是直接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为依据申请退税。那么境内企业进口的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时如何申请退税呢?
下面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进口的商品再生产另一种商品:
该模式的出口标的物是新的商品,而非进口的商品了。
1、生产企业,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可以直接抵扣,出口时直接按免抵退处理。
2、外贸企业,由于外贸企业需要委托工厂进行加工再收回成品出口,根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商品出口时必须用成品发票申请退税,即“一票法”退税。因此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后需要作价销售给工厂进行加工,工厂加工完毕后连同加工费及外贸的“作价”金额合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用来退税。
例:外贸企业进口10000元材料,增值税1700元,则外贸企业作价“销售”材料给工厂,假设作价金额11700(平价或加价)并开具专票给工厂。工厂收取加工费1170元,则工厂开具成品发票12870元。外贸企业用12870元的发票申请退税。
二、进口商品后直接再出口
该模式主要对外贸企业而言,外贸企业进口商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缴款书,再出口时按缴款书对应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原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须做转出。
1、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在实践中采用“单票对应法”,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进口缴款书必须一一对应。这一点是非常特殊和明确的!
2、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分多次出口的,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进货分批申报单录入,录入第1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默认为01,录入第2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自动默认为02,点击“打印分批”按钮,打印出纸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修理修配是指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适用税率为17%;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适用税率为11%。
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税目执行,适用税率为6%。
具体判断修理指的修理属于不动产的货物,修缮指的是修理不动产的建筑物、构筑物。
而维护保养往往指保养对象并未发生损坏而是日常的保养。
至于建筑工程,本就包括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包工包料中的工程本身就包括属于货物的设备、材料、动力。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正是国家税务机关要规范的问题,首先没有发票就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不能进项税抵扣了。你们的唯一办法就是按正规渠道进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采取法人所得税制,通常以法人为纳税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因此,总分公司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北京)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企业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咨询费,企业在代扣代缴增值税后。企业取得了完税凭证后,可以凭完税凭证进行进项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但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所得税季报时,如果是盈利,如果以前年度税收上无待弥补亏损,或当年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专家提示: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