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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您好!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各项支出都可能涉及到代扣税款的问题。这首先要分清境外单位或个人应该缴纳什么税,其次要弄清楚应该对方自己申报还是应该支付方代扣代缴。
1、增值税: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①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②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③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④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⑤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2、企业所得税分两种情况:
①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只要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缴代缴。
【政策依据】
1、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果贵公司车辆修复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先期垫付,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正确;如果保险公司部分理赔,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赔款,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但9月底不小心把发票认证了”,说明发票抬头开具给贵公司,正常情况发票应开具给保险公司,贵公司拿着修理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公司将发票认证但进项税不能抵扣,会计上一是不作处理,增值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二是会计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公司的办公楼是向村里租的,一直是由我们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我们承担的这些税款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无论是哪一方政策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贵公司承担出租方应缴纳的房产税,但房产税纳税人仍为出租方,公司不得税前扣除。赞同上述老师的回复,可将租金换算成含税,通过取得发票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您好!根据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厨房改造花销的费用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每月按一定金额发放给职工的餐补应并入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误餐补贴不征个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82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课程中老师已经解释了,DDB函数中的INT函数是来计算本期是计提的第几年,公式中第一个J4+1是计提本月的月数,再除以12可以清楚的知道此次计提是在第几年,但计算下来如果不是整数月有可能会出现小数,而INT函数是向下取整,也就不存在四舍五入的概念,比如INT(4.5)、INT(4.8)都只会返回4,因此在其后要再加1 。
【解答】您好!各种节日发放的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会务费名目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要看会议的业务本质,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即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比如“职工年会”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
1、企业取得的会务费发票要在备查登记并准备相关的会议资料,如会议通知,参加人员、会议经费、签到簿等佐证资料。
2、会议费中的餐费是不得抵扣的,建议企业在开具会务费发票时应把餐费另开具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描述的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不能作废的。但对方确实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情形,你们公司应把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然后,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建议】进项税转出后,与对方联系,待对方从新开具发票后再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应收款的明细账计配送员还是客户对吗?如果为了管理方便建议既要记客户也要记配送员,这样无论怎样都能把该笔业务记清楚,方便以后对账,分清责任。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