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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总之,简易计税部分不得抵扣:
一、如果直接可以区分,则直接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二、如果无法直接区分,则依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解答】您好!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此处已经改为“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1、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解答】您好!
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销售预测时,权数的选取应遵循“近大远小”的原则确定,即:距离预测期越近选取的权数应越大,距离预测期越远选取的权数应越小,而各期权数相加等于1。
【解答】您好!
公司应持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解答】您好!
加油费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卷帘发票。这三种发票都有二维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税务总局2016年第29号公告适用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而不适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公司支付个人租金每月3200元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建议代开免税发票更稳妥,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需要您补充一下该基金的详细操作。
【解答】您好!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解答】您好!
一般会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
相关税收优惠:
根据总局2017年第52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7)43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安排较合理。
您好,
⑴我们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业,2012年公司成立.但是公司建立之初,我们没有足够的资金,香港某公司(现在也是我们的客户)在2013-2015年代我们国外进口了一些木材,款项当时由香港公司代为支付了,现在我们想付款给香港这个公司.这属于货物贸易还是借款服务?
答:此为外汇资本项目。
经常项目是指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的外汇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服务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对外提供各类综合服务及劳务或接受服务和劳务所发生的外汇收支。单方面转移是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支付,包括私人单方面转移与政府单方面转移。在国际收支统计,经常项目亦称经常账户。其中包括有形的商品的进出口(即国际贸易);无形的贸易,如运输、保险、旅游的收支;以及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如赔款、援助、汇款、赠予等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的输入和输出而产生的外汇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我国对资本项目仍实行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
(1)偿还外债本金;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3)境外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
(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9)向境外贷款。
⑵涉及的款项比较大一千多万.付款银行要求我们到外汇局备案,怎样解释比较合理比较有利于企业 借款服务有哪些涉税?
答:如果确实属于无偿垫付资金或借款,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明与香港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否则涉税方面风险主要来自于无偿使用资金不支付利息,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是关联交易,如果查实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须按规定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 如果这个款项不再支付给香港 是否会被确认收入?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
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净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因此,在企业获取款项确实无法支付的相关证据后,应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税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会计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税务上,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核销应付款项的凭据,要能证明其“确实无法偿付”。
(4)我们现在有货物出口到这家香港公司,往来帐是否可以直接作抵消?
答:最好不抵消。如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按规定不能退税,只能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属于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则属于特别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2/08/22有个答疑,可供参考
问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回复意见: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