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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必须做纳税调整,因为该个税的纳税人是接受礼品的客户,企业只是税负的承担者而不是纳税人,这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企业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时,要注意把不含税的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即把企业承担的税款要计入个人所得中,否则企业存在少代扣税款的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复:您好
1、个人出租设备,应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工头的名字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可以。
3、代开时个税按1.5%缴纳了以后,公司仍然需要按照法定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第3个问题,需注意各地方政策的执行口径不同。
建议参考以下地方政策: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2号)
●《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文件中提到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就是说,这个得有合同,并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这个利息免增值税,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利息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个利息需要开发票,按“贷款服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金融业营业网店租入和购买办公房,在支付租金及房产购买价款时,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定取得,进行认证抵扣,别无税收筹划办法和空间。
贵公司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装载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如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装载机,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为3%。如果为租赁等其他业务请您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提问。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判断是“公司向员工借钱,公司支付给员工利息”的问题。
支付的利息费用: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利息600元,都要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借钱给公司,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缴纳增值税:600/(1+3%)×3%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公益性基金会资助个人,尽管从税务总局政策层面上未作明确的免税规定,但也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十一项应税所得。其中其他所得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尚无政策规定个人去的益性基金会资助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税收实践中,公益性基金会资助个人,比照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未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1、增值税上应当理解为销售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只有政府可以划拨出让,纳税人只能是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按一般计税方法处理,开具增值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土地增值税贵司仍然需要缴纳。
4、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回复:您好
企业平价转让股权,如果属于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证明其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如果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平价转让收入,则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不需要计征增值税。
另一方面,如果贵公司当初的投资款没有实际支付,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允许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
【解答】您好!税收返还,指的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增值税返还是税收优惠的一种形式。
例如,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再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技术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很多种,返还的比例也不同(有返50%的、70%的、100%的)不便一一列举。不知您的企业是做什么具体业务的,方便把您从事的行业及业务内容发来的话,有针对性的确定是否有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
答:
销售返点新准则是应该减销售的,当期应该递延。
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金融工具,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三无的即无重大影响无市价无共同控制的这种投资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委托贷款属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是施工企业,税务登记证在长白山,承建甲公司项目在安图县”,此项业务属于异地施工的建筑项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因此,自2017年6月1日起不论是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贵公司预缴增值税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由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营业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贵公司(消防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此项政策执行)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劳务发生地代开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