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如果不是用于销售,那么,购进香烟可能是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根据36号文的规定,对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可以先认证抵扣,然后再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票可以进项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和住宿服务,并明确餐饮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解答】可以。因为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结婚喜金就属于这方面的支出。
【政策依据】总工办发[2014]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1、工商税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必须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址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公司要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应该申请设立分公司。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规定进行查处。
税务局根据工商注册地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2、同市跨区异地经营的税务风险:
异地税务机关对您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稽查,发生的纳税义务会被要求属地纳税并按税收征管法要求补缴滞纳金和罚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提供建筑劳务。
同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因此,纳税人同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需要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因此,自2017年6月1日起不论是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项目内红线外”的概念不清。关于“售楼处”即营销设施有三种情况,涉税处理也不同,提供给您做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所以,项目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归集入开发间接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出售时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种项目小区内主体外的售楼部
对于项目小区之内主体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一般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判断处理。
利用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三种项目小区之外的售楼部
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税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发生费用的用途判断应该属于项目销售环节产生的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是对货物征税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三、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贵公司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按增值税上属于自来水适用11%税率,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如果出售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非自来水,税率应为17%。
【解答】携程代订机票及住宿的发票不能代替机票及住宿发票,携程提供的服务是代理服务,而不是旅客运输服务和住宿服务,所以只能是机票报销凭证和住宿费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代订机票和住宿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贵公司上述业务为实际发生业务,开具运输发票备注中的车号与附件后面的车号不一致,税收上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除此之外无其他处罚。建议重新开具发票,开具运输发票备注中的车号与附件后面的车号一致。
金融企业向其股东借款,不问股东的性质,皆受债资比5倍限制。非金融企业向其股东借款,不问股东的性质,接受债资比2倍的限制。
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解答】 您好!从您的描述判断,你们收到的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或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
15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
【解答】无论你们的研发支出额度大小,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用以归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中发生的各项研发费;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本化,研发支出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研究开发阶段费用化,达到可使用状态资本化。
企业还要注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