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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企业业务处理,要按会计和税收两条线处理。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要依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应依据税收政策,政策上不能混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是按控制权转移模式进行确认,即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买方)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理解的有偏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
加计扣除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行业限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无税收上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应返还到工会账户;如果未建立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借: 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返还工会经费,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返还工会经费”中支付。同时,地方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不论是从值计税还是从租计税,从国家税收政策上均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所以,不论是否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还是按季度、年度收取租金,如果公司自行开具发票的,出租房产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以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季度、半年)分摊金额,按月(或季度、半年)缴纳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一、购买发票次数。上海税务局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买几次数尚无明确规定。
二、万元版的如何升级成百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应该是营销问题。关于营销方案有多种多样,如买送业务(快餐行业买套餐送饮料、其他行业买产品送有优惠券)、价格折扣等都可以直接到消费者手中。
仅供参考,请咨询营销专人士。
不是企业的员工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才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这种方式下节约人力成本,方便资源共享,同时还可以在两个企业之间分配收入、成本费用,以最终达到平衡税负的“筹划”。但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定价原则,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符合独立定价原则,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从税收的角度看,未列支人员费用的企业本身没问题,只是人员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列支人员费用的企业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开票人是必须有的项目,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的项目。根据不相容原则,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因此,公司取得的发票下方收款、复核、开票人名重复,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收稽查检查时存在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简称FDA,FDA是美国政府在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和公共卫生部(PHS)中设立的执行机构之一。作为一家科学管理机构,FDA的职责是确保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对 食品、 药品(包括兽药)、 医疗器械、 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进行FDA认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在符合下列条 件时,满足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进行质量认证FDA注册,需要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证后的资质具有不可辨认性,应与企业未来的商誉有关,所以,尽管金额较大,但也不确认无形资产,应计入管理费用。取得发票支付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取得证书时不再作会计处理。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提供了应税劳务或服务,个人就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该问题所说的发票,是可以开出来的。如果对方是单位,也能开出发票,发票的内容,取决于延期付款利息的内容,因为这有可能是价外费用,需要开销售货物的发票,而不是利息发票。建议详细描述延期付款利息的业务内容,以帮助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31日及6月22日取得采购苗木普通发票三张(为专业苗木合作社提供的零税率普通增值税发票),应执行(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所以,公司上述票据不符合此项政策规定,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另贵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取得农机公司的开具的零税率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