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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上述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无政策规定不得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贵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的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可以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家建议:贵公司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进行认证,然后根据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您描述的问题从财务核算和税收的角度解答如下:预转固后的3到6个月试生产期,应该按生产经营期间确认收入成本及利润。转固后的所谓试生产期,应该是生产经营期。试生产与试运行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规定。会计上强调“达到预可使用状态”,税收上强调竣工使用时。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一、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补助,不需发票报销,可直接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车票、机票)等,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发放给职工的外地工作补贴不属于差旅费补助(津贴),属于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补贴、津贴。在税收处理上一是应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二是按个人取得外地工作补贴,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与接受服务的单位形成了经营业务,开了发票,就应该计入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购买购物卡后商场开具的发票无具体购买商品的品名,对吗?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公司购买购物卡时,商场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购物卡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公司购买购物卡时,由于购销业务没有实际发生,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所以不能税前列支,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
2、发给员工时,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3、职工持卡消费时不能取得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1、工程使用的自产的材料是否需缴纳17%增值税?
【解答】不用缴纳增值税,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不是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收取的工程款何时确认所得税收入?
【解答】 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该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认证费如果收费和销量无关,属于境外劳务,只代扣代缴增值税,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认证费和销量有关,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认证费特许权使用费我国和比利时,没有相关税收协定优惠。
【解答】
1、该违约金因为是合同执行1年后发生的不在再续租提前解约,所以应该确认为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如果合同未履行发生的违约金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以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等,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1、记账本位币可以是外币。记账本位币的使用,不是以企业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一定使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需要。从保税区销往国内非保税区,视同进口,需要交纳关税、增值税。
3、可以。可以由国外采购地直接发货。你公司在保税区内,即使发到你公司再发给客户也不算入境。
4、对于企业所得税,虽然货物进入保税区内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但仍然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国境内企业,只是特殊封闭区域的企业,不因为地域特殊而享受特殊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解答】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可能是文件名称不正确,包含“()”、“[]”等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
贵公司提供的方案,方案1“先开具普通发票给其个人。后续再更改合同,把购买方变更成客户的新公司,然后红冲个人抬头的普通发票,然重新开票给客户新成立的公司”,公司不能仅更改合同,首先,做销售退回,然后再销售给设立的公司。方案2在“合同里约定说明,发票先不开具,等客户公司成立后再开具。客户公司成立后,重新以客户的公司来签署合同,但财务账上会先确认收入,先缴纳增值税(做为已销售,未开票处理)”,同样现需要销售退回,再做销售处理。综合两个方案方案2如果不做销售退回处理,有需开发票嫌疑,因此,方案1税收风险相对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