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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股份公司的下属一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一起打包出售给集团,用货币形式结算”,如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需要新增其他收益项目,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该科目,将2017年1月存在的财政补助单独列报在该项目;
2、指定用途不变,还是先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实际使用时根据实际用途结转,比如与资产相关的,可以冲减资产项目或递延收益等。
1、宝钢股份回购事件
2、贵州茅台回购案例
3、郑州百文案例
4、湖北兴化案例
5、云天化案例
(回复仅供参考)
如果不做固定资产,直接预付账款转到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没有依据是不可以的,即使账务处理使转到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所有的账务处理都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依据取得的原始凭证做账。不知道您要问的是什么经济业务。“建账的科目”是什么意思?
【建议】把具体业务内容描述清楚。再给您解答。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政府将资产以注资的形式,将资产划转给国有独资企业”,此项业务本质是股东(国家股东)投资(增资业务),不是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资产的政府补助业务,如投资资产为不动产或土地涉及缴纳契税及印花税,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因此,股东(国家股东)投资(增资业务)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计处理,根据工商部门增资核准通知书,借: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股本)。
一,新公司相当于一个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向所属子公司按规定要求配送货物,平进平出,似乎不太妥当,因为该平台总需要发生一些管理费用甚至运输费用,这些都需要通过提高适当货物价格的形式转嫁出去。总的来看,这样操作,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不成立这样的平台公司,也可以这样操作,即由总部统一招标,总部相当于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完成后,由所属子公司分别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并中标价开票、供货、收款。这样可能会更简单些,成本也会低些。另外,恐怕也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二,公司向股东借款,如果股东是法人企业,借出方需要按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个人,则不需要。这种情况,借出方的单位有税务风险。如果借出方股东是自然人,虽不视同销售,但会被怀疑该自然人是否隐匿了被投资单位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类似贵司的这种情况,很多都实行了账务集中统管,即:集团设财务部,各子公司、特别是业务不太大的企业,财务由集团公司统管,集团财务部指定财务人员负责对口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账目及所有的核算、纳税申报事宜。子公司仅设报账员,负责定期履行报账手续并搜集整理凭证资料发往集团财务部对口财务人员。这样做的优点是,降低财务部门运营成本,统一核算要求和内控,结合集团成立的结算中心,能最大程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属于非主营业务范围,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答】 可以。这些税费应该由个人承担,因为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房屋的个人。这些税费虽然由企业承担,但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所以不能计入公司的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屋租金包含税费,租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仅供参考,具机关。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有长期驻外人员,其补助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开发用地一般应当为净地,即政府部门一般会净地出让,净地出让土地成交总价款包含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应收的费用,即既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也应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都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所以,一般情况下,“招、拍、挂”受让的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并非净地出让。只是按土地现状(土地还未平整)进行“招、拍、挂”,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受土地权属签订合同时成交价中仅包含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这笔费用是在办理土地证之后,在立项报建环节才发生。因此,房地产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组成契税计税依据依法缴纳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去年的一个企业,一个股东,转让股权50%给自己妹妹,妹妹今年自己不想干啦,想把50%的股权再转让给自己姐姐,都是直系亲属”,如姐妹之间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属于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溢价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