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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您描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偶尔发生的实际业务,公司是可以按实际业务开票。但您描述的业务内容应该是A公司给厂家提供场地并提供培训及会议的配套服务,应该是“会议展览服务”。A公司应该给厂家开具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的发票,不可以开培训或会议费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140号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加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第三方付款问题。开票企业是否存在风险要看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即数量、金额、品名是否真实,是否货流、票流、资金流一直。第三方付款只要有购货企业的委托付款证明,就没有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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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单位现在要从别的单位挖一个人过来,假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支付给这个人20万,付给该名人员原单位30万,合计50万元”。
一、问付给该人员的20万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方是个人,此部分支出我方是否可以凭收据在税前列支?
答复:假定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付给该人员的20万。付给该人员的20万最终还是以该人员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未签订合同应予以收回,因此,从本质分析,该人员取得20万元属于与受雇相关的工资薪金所得,只不过提前支出而已。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与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此部分支出可以凭收据在税前列支。
二、问付给原单位的30万,对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如对方拒不缴纳,此部分支出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复:贵公司现在要从别的单位挖一个人,该人与原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个人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贵公司付给原单位的30万属于替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一是此项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原单位取得此笔款项不缴纳增值税;二是贵公司承担个人应支付款项,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资产划拨(划转)税收上定义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站在投资者角度资产划转是资产在空间的位移;站在不同主体之间资产划转具有无偿性。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现行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间的无偿划转不动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的重组形式中由公司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并无资产划转形式,因此,资产划转不适用财税〔2015〕5号规定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如果上述业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政策,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业务符合政策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解答】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纳税人是出租房屋的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租金收入×1.5%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增值税税额
房产税:租金收入×4%
土地使用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即租赁收入扣除支付的相关税费)×10%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议】
1、建议了解清楚出租方却属是个人出租的住房而不是商业用房;
2、个人出租的商业用房不享受以上税收优惠。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目前,国家在自贸区税收政策上主要体现在关税、进出口增值税上,以及促进投资及引进人才的税收政策。如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光伏发电企业,在自贸区安装发电设备发电。电力销售给自贸区企业”,(1)此销售业务税收政策(增值税)上尚无免税并退税,建议咨询当地财政部门是否了出台税收返还及补贴政策;(2)如可以退税,融资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退税不?仅限上海自贸区政策: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因此,贵公司如设置在其他自贸区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税收政策上对食品流通行业没有特定要求。涉及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如果业务真实,代开发票入账,没有问题。个人加工食品对外销售,按货物,代开发票,真实业务,自然没有问题。
涉及企业所得税,具体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如果属于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政策性搬迁: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则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所谓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即包括政府搬迁补偿,所谓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建议以无租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则由承租方A公司凭B公司房屋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以自有房产申报房产税是不存在的,因为A公司并没有房屋产权证,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礼品、礼金等)并为送回扣(礼品、礼金等)的人谋取利益,为受贿;为得到相关利益,以回扣等形式送礼(品、礼金)并获得了相关利益,叫受贿。行贿、受贿都是违法犯罪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公司销售人员的报销单里面有部分送给客户的礼品,如果列明客户的名字,职位,电话,金额超出一定范围,单位涉嫌行贿行为;收受方涉嫌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