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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两部分
1、预算将来应收账款,可按照客户和销售订单的账期预算。比如60天账期的客户,取数据是60天前加上VAT,例1月份销售100万,在3月份才能收回,则在1月份的应收账款预测为100*1.17=117万,
2、制作以前年度欠款表以及全年收款计划表。如2015年的应收账款,预测会在2017年X月收回。
将这两部分的整合在一起就可以了。
此外,还可以使用平均天数的方法,如销售额为100万,若需周转60天,则2个月后应收账款约为200万,这种方法比较快速。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您的问题内容是比较宽泛的,建议您学习铂略《预算管理》专题课(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53),获得更多预算管理的方法,谢谢!
【解答】合同全额贴花。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1、该变更合同,使合同的甲方由A变为了境内B,按照推断,开业前设计工作已经完成了,款项也已支付。重新签三方开票,有虚构合同的可能,重税务的角度看是风险很大的,会导致三流不一致,支付方(A)不是受票方(B)。
2、B可以归还A的代垫款,但是无法从A取得专票。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应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目前,大多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二)资产收购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要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因此,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受让方来说,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处理上也有特殊事项,按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
三、契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在资产收购中,如果收购方受让的资产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收购方作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5%计算缴纳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除涉及营业税以外,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的收购业务主要涉及上述四个税种的处理,在计算增值税后,地方税费按税法规定另算。
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不影响会计上确认的房产原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和计税依据未发生变化,所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洗浴发票属于个消费的生活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问题的、会有风险。对贵司来说,如果要入账,会计上遵从贵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企业所得税,由于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以不能扣除;同时,由于是报销个人费用,如属于本单位员工,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果要入账,建议与开出方联系作废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否则,取得专票反而麻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你提问的意思看,可能你公司的借款利息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在申报时,是可以据实扣除,但从文件规定这条看,你公司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的借款利息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果的确是超过,你公司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可以据实扣除,但要把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增,二是直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作扣除,当然,如果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就据实扣除。
属于降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上可按福利费限额扣除。如果实物部分个人有所得,且可以确定每个人份额,则发放福利还需要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如,统一购买,一人一盒价值200元的茶叶,则200元实物所得,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选用差额征税功能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深圳国税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河北国税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按5%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产权证书号(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系统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解答】公司聘用的保洁阿姨属于临时工,每月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但是这样企业仍存在风险:
1、公司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这明显是违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按劳动合同法,如果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缴纳社保,对员工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议去详细了解一下。
2、企业不缴纳养老保险,税务机关也会查不养老保险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不是实际发生)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从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支付的人工费,代扣个税是按什么税目扣税,对吗? 这些人工费关键是看你们企业是如何设计的,人工费支出有两种形式:
一是你们把这些人定位为临时工(属于企业的员工),按工资薪金项目,按工资薪金的管理规定,自制工作表计入成本,就按工资薪金代扣个税。
二是劳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员工),按劳务费支出计入成本,但必须取得发票。这种情况就应该按劳务费项目代扣个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不是实际发生)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会员费的收入确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