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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款全部有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承担。
这种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发生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是税款由中方企业代其承担,作为支付方的居民企业要按照大于合同总金额的金额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剩下的部分通过银行支付出境,这种情况在实务中也经常出现。
特许权费的所得税增值税全部由中国企业负担的计算方法
1、确定所有应支付金额的总额,及包括合同金额和各项税款在内的应支金额的合计应大于100万元。
应支付金额的合计(含所得税额)=100/(1-10%-6%×12%)=112.01(万元)
这时计算出的应支付金额是包含出增值税外的其他所有税款的价税合计金额,由于需要实际支付的100万元是净支付额,因此可以把100万元看作是不含各项税款的金额,这时需要把出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款计算进去,这里采用的除法计算原则,可以看做是和消费税扥价内税的计算保持一致。以上公式中“6%×12%”表示把增值税的附加计入含税金额中,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不是价外税,并且由于居民企业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其附加税费也归属居民企业实际承担。
2、确定增值税的不含税价格,并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
根据以上计算的112.01万元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所以可以直接用来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
应扣缴的增值税=112.01×6%=6.72(万元)
应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元)
3、计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为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其他所有税款的价税合计金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税款计算如下: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12.01×10%=11.2(万元)
4、确定本次应付的各类金额
本次应支付总金额=100+11.2+6.72+0.81=118.73(万元)
税后实际支付金额=118.73-11.2-6.72-0.81=100(万元)
可以看到,在居民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税款的情况下,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大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的。
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畴,虽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但一是上述文件规范的是转让100%的股权,二是目前相当部分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已经不再使用混业经营概念。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混合销售业务是一项业务中的销售货物+服务,强调一个服务对象,一个服务主体提供一项行为。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我公司是建筑业总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门窗制作安装、栏杆扶手的制作安装(金额较大)都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工程公司,分包公司也给我们开具了3%的安装服务普通发票”,并不是总包公司购买销售门窗等并负责安装,所以,不是总公司的混合销售业务,而是将总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工程公司,属于分包业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贵公司上述业务可以按分包差额计税处理,请将总包合同、分包合同(非购销合同)再次向国税部门备案,建议贵公司必要时请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以及上级机关的税政部门。
【解答】如果确实是您描述的没有收入,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一直零申报就没问题。
可以。只要合同约定的劳务是真实发生,就可以抵扣。但是抵扣的金额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虚高。这需要企业进行详细的转让定价业务设计。参考同类劳务利润率。
【解答】 从您描述的问题看是想问消费税对吗? 不可以。白酒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即应纳税额=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酒及酒精1、白酒 20% 加0.5元/ 500克(或者500毫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因此,贵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了钢构厂房及冷库,虽然不能办理产权证,但符合企业资产和固定资产定义,企业应将其确认固定资产,以折旧方式摊销。租期一年一签,现在入账了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您好,您的问题中“一般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出口”是两种业务,“2016年进口料件可否申请抵扣税”是指进料加工视同内销补征税么?问题表述不是非常清晰,可否重新组织一下问题内容,谢谢!
你公司如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出口服装是免税的,货代公司就会将你公司出口信息卖给外贸公司骗税,货代公司会将部分卖单收入分给你公司,这有税务风险。
如是正常业务,货代公司为了市场竞争,还部分收费,收到款时红冲支付时会计科目即可,不需要给货代公司提供发票。接受货代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剔除退还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设备的维修服务或者安装服务,开具设备维修或建筑服务——安装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虽然都与工资额相关但属于两个不同政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执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及相关政策,社保执行社保法及相关政策。从执法主体看,个人所得税执法主体为税务机关,而社保只是税务部门代征,相对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及执行中更具有刚性、强制性。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与社保计税或费基数是存在差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基数是职工个人本月取得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社保缴纳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二是个人缴纳部分。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基数为上月工资总额。由于个人所得税与社保执行的政策不同,税务机关支付刚性及各地尺度不同,计税、费基数不同,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无法协调二者之间轻重关系。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成立初收到县政府企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200万”,此笔资金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和税收上就按政府补助相关政策处理。首先会计上应将这笔政府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转入营业外收入,借:专项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其次,税收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将其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