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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关于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认缴制后,规定“期限”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规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的,所以企业投资人有自主权,不受工商部门限制。本人理解的“期限”应该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期限。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订)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和税收上就按政府补助政策处理。
一、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税收上涉及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
1.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目前政策尚无明确对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房屋建筑物免征印花税规定,无金额按件贴花。
2.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取得的划拨房屋建筑物免征契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无偿划拨放我建筑物如果符合上述政策企业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符合计入征收收入,期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二、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企业无偿取得房屋建筑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有老项目和新项目,这个月老项目开了发票,新项目没对外开发票,但是有材料认证了”。依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新项目已认证的进项税正常申报,形成留抵税额;老项目按备案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的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正常申报缴纳,需要区分新老项目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买了一个车总共花了28万元(含税),现在我把车和车牌卖给公司总价30万元”。
一、关于公司出售车辆开具发票问题
答复:出售车辆由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进项税抵扣问题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销售时适用17%税率。
三、关于再就是我现在卖30万元,应该要交多少税呢?
答复: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无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金,卖车取得30万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17%计算当期销项税,抵扣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计算出本期应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同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单位确认收入分为会计和税收两方面。
一、设计费会计上确认收入。会计上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设计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二、税收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增值税上不是按设计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二是按发生设计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设计设计劳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但一般计税项目则出现分包工程部分所得税重复计征的现象”,由于烟台地区建筑业所得税全部按照核定征收,总包人按工程结算收入及10%应税所得率和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包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按工程分包收入及10%应税所得率和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确存在一个工程产值收入重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但在总包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由于是两个独立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此问题无法解决,只有总包方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分包收入作为总包方的工程施工成本,才能避免重复纳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汇总开具的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附运费清单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这个是因为地区间争夺税源造成的,给纳税人带来麻烦。解决的办法,可以在当地注册一个分支机构,然后,增值税可以在当地申报,企业所得税按分配的比例在当地预缴。很多地区直接了当的向纳税人提出,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以便税源留在当地。这种事情,只能顺应当地的税务机关。
【解答】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用
【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约定公司承担税款没问题,但你们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再税前扣除;
2、公司为个人代付的税款应属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
公司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应按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是想问20万元无发票怎么处理对吗?无发票的20万元目前的情况无法做账务处理。
【建议】
1、依据合同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了,应该向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再做账务处理,如果法院判决对方确实无法偿付的损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解答】从您描述的情况看,您把车卖给公司是属于销售二手车,应该按二手车销售来处理。根据财税[2008]157号 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票在二手车转让市场办理过户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